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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质监局关于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转换工作的通知(并质技监发〔201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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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1 15:58:49  来源:太原市质监局  浏览次数:1701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和《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39号)文件精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及附件6内容已进行了修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修改为“生产许可”。请各单位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下载上述两文件,并及时通知辖区内企业做好许可证标志转换工作。对于已获证企业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11月30日,届
发布单位
太原市质监局
太原市质监局
发布文号 并质技监发〔2010〕168号
发布日期 2010-07-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和《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39号)文件精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及附件6内容已进行了修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修改为“生产许可”。请各单位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下载上述两文件,并及时通知辖区内企业做好许可证标志转换工作。对于已获证企业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11月30日,届时市局将组织专项检查确保标志转换工作圆满完成。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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