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2005年太原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政办发〔2005〕55号)

2005年太原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政办发〔2005〕5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1 10:52:59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14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根据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制定2005年太原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5〕55号
发布日期 2005-05-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2005年太原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根据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制定2005年太原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重点
 
  重点区域:社区、城乡结合部和乡村。
 
  重点品种: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食用醋、饮料、酒、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
 
  重点对象:小作坊、无证照黑窝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超市、小食店、小餐馆,农村食品和儿童食品市场。
 
  重点环节: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销售、消费。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增强,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公众满意的消费环境。
 
  (一)建立农产品安全例行监测制度,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蔬菜农药残留同比下降一个百分点。
 
  (二)全市95%以上的米、面、油、酱油、醋、肉制品、乳制品等15类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
 
  (三)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重要定型包装食品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95%以上。
 
  (四)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学校食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95%以上。
 
  (五)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现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安全准入上市;加快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食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10类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启动啤酒、葡萄酒、酱腌菜、糖果、茶叶等13类食品市场准入有关工作。
 
  (六)建立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依法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案件,
 
  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三、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整治
 
  1、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深入开展农药、兽药、畜产品、水产品专项整治,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行为。
 
  2、继续把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切实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检测体系,加强基地建设,对农产品实行质量安全控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对蔬菜农药残留和猪肉、牛奶中药物残留、农产品产地土壤和污水灌溉进行例行监测,继续实施畜产品“瘦肉精”等污染和水产品氯霉素污染监测。
 
  4、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蔬菜等农产品为重点,以我市被列为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试点城市为契机,积极探索 “联户联保”等多种形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办法。
 
  上述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市水务局、环保局、质监局、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
 
  1、突出抓好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整治。严厉查处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食用醋、酒、饮料、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11类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重点食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着力打击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带长期存在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取缔无证生产小作坊,对有制假劣迹和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和整治;从严审查企业生产条件,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2、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通过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建立完善预警制度、快速反应机制、奖励举报制度、行政辖区打假责任制、制假“黑名单”等五项执法打假制度,假劣食品召回制度和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资质审核、注册管理制度。
 
  3、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规范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面粉、熟肉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饮料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清理取缔无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企业。
 
  4、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以及企业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安全性审查;严格保健食品标准备案工作;认真开展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工作;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和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行为。
 
  上述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卫生局、农业局、商务局、水务局、宗教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三)食品流通环节整治
 
  1、开展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10种包装食品进行监测,查处一批影响恶劣的食品假标识、假包装、假商标案件。
 
  2、开展重要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制品、肉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干制菌品;开展质量定向监测工作,及时公布监测结果;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的食品,销售病死肉、注水肉、私宰肉、未经检验检疫的各类肉品,使用甲醛、工业碱等有毒有害物质浸泡的水产品及水发制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和水果,非法使用保鲜剂加工的水果,劣质大米或用变质粮食加工的粮食制品。
 
  3、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儿童食品和农村食品市场的整治和监管力度。质监部门要坚决遏制无证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在“六一”儿童节前夕要对儿童食品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4、开展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乡镇,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监管,依法责令企业停止销售和追回不合格食品,完善相关处置措施。
 
  上述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卫生局、商务局、农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四)餐饮消费环节整治
 
  进一步扩大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范围,并向社会公示进展情况;以控制食物中毒为重点,加强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定期发布预警信息,降低食物中毒风险;在大型、连锁经营餐饮业推广科学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上述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商务局、盐务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五)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1、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现状调查。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全市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的安全状况进行调研,分析情况,制定对策。
 
  2、继续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推广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基础标准和信用征集、评价、披露、奖惩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和试点企业示范带头作用。
 
  3、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系统和信息通报网络;开展豆制品安全状况调查;规范各部门信息发布程序,推进奶制品和蔬菜信息发布试点工作。
 
  4、全面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方案结合实际逐步推进本地区综合评价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加强协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要求,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好各自的作用。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实际,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明确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目标,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具体整治措施,保障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为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有效改善食品安全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
 
  (三)加强宣传,舆论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增强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5年5月)为动员部署阶段,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要求,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对今年的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周密安排。
 
  第二阶段(2005年6月至12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部门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措施,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适时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2006年1月)为总结验收阶段。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报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汇总后报市政府。
 地区: 山西 
 标签: 工作方案 专项整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