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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兴市府办〔201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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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0 01:56:51  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423
核心提示:随着我市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污染问题必将成为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合理布局,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环发〔2010〕78号)和梅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环境保护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业
发布单位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兴市府办〔2010〕58号
发布日期 2010-11-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随着我市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污染问题必将成为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合理布局,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环发〔2010〕78号)和梅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环境保护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10〕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防止和遏制畜禽养殖污染恶化的趋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结合我市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养殖区分类
 
  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的猪,50头以上的牛,3000羽以上的鸡(鸭、鹅),500只以上的兔,100只以上的羊的养殖场,以及达到标准规模的其它各类畜禽养殖场。市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点),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禁养区和适养区过渡区域,是对禁养区的保护,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适养区。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范围。
 
  1.合水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包括宁江河望江桥闸上游1500米至下游500米河段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内的陆域,宁江河市第二自来水厂吸水点下游500米起上溯至合水水库主坝泄洪河段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内的陆域;宁江河望江桥闸上游1500米起上溯至第二自来水厂吸水点下游500米河段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内的陆域范围;合水水库138米正常水位线内水域及向陆纵深1000米集雨区范围;合水水库入库河流上溯5000米河段水域及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200米的陆域。其它中小型水库入库河流上溯2000米河段及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200米的陆域,和水库内山岭的分水岭以内。
 
  2.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包括合水水库风景区、渡田河风景区、和山水库旅游区、神光山森林公园等旅游风景区的核心及缓冲规划区域。
 
  3.城市建成控制区内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建制镇、街道办事处建成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工业园区周边3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圩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米范围内区域。
 
  6.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市区通往各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城市规划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的范围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1公里以上。
 
  2.行政村人口聚集地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外延500米范围以外的区域,限制建设一切养殖场。
 
  4.风景名胜区规划区域外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市区通往各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各镇(街道办)在行政村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生产区域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点)必须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适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五)各镇(街道办)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严格审批,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发生“先污染,后治理”现象。
 
  (六)市发改、环保、农业、国土、畜牧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技术指导。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管理,对非禁养区内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保验收。农业部门要切实搞好农村能源工程与养猪户治污工程相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猪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
 
  (二)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协调环保、农业、国土、水利和畜牧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定规划的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给予新闻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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