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府办〔2007〕37号)

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府办〔2007〕3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0 13:41:27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371
核心提示:市农业局《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反映。
发布单位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潮府办〔2007〕37号
发布日期 2007-06-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农业局《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反映。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
 
  (市农业局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粤府办[2007]31号文件精神,按照分级负责、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管理,规范秩序,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目标和任务
 
  明确职责,完善制度,稳定队伍,稳妥推进国有种子企业的脱钩改制,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有效解决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实现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完全脱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规范、监管到位、保障有力的种子管理新体制。
 
  按照政企分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脱钩改制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完成全市现有3家国有种子公司(其中市级一家,两个建制县各一家)的脱钩和改制工作;建立起“协调统一、相对集中、权责对等、执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市、县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管理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具体任务:
 
  (一)国有种子公司脱钩和改制
 
  现有事业性质的种子公司转制为企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完全脱钩,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二)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
 
  国有种子公司完成脱钩和改制后,要按照“协调统一、相对集中、权责对等、执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县的种子管理机构,增强管理力量,强化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效能。
 
  (三)种子管理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建设
 
  充实、完善种子质量检测、品种区域试验、良种繁育推广和信息服务等设施,建立、健全主要农作物应急储备设施。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事关农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协调机制;必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科学论证,创新改革模式,制订切实可行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一企一策”,稳妥推进国有种子企业的脱钩改制;落实扶持政策,提高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管与服务能力,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对所属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合理界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接收从同级农业部门脱钩出来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配合做好国有种子企业改制重组工作;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大种子管理和公益性种子事业的投入力度;编制部门要认真解决本级种子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政企分开中分流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协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再就业工作。
 
  为加强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潮州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二)分类处置,稳妥推进
 
  各地要认真做好种子公司转制过程中人员的安置工作。在种子管理机构建立过程中,应优先录用通过考试合格的转制人员;要根据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后,种子推广公益服务工作需要,扩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吸收和消化种子公司转制人员;落实扶持措施,鼓励和支持转制人员开展企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工作。
 
  资产清算以及债权债务处置。国有种子公司改制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移交企业的资产清算以及债权债务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情况应进行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种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后,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办发〔2006〕40号文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推动企业改制重组各项工作。支持龙头种子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重组国有种子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种子企业改革改制。种子企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法人机构,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产权明晰的独立市场主体。
 
  做好国有种子公司改制善后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加大投入,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3〕23号)和《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种子企业脱钩改制后分流人员的安置、社会保险理顺接续等各项工作,确保分流人员的合法权益。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的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完善机制,增强能力
 
  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和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要求,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等职责,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加强种子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完善种子质量检测、品种区域试验、良种繁育推广和信息服务等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主要农作物应急种子储备制度,为种子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种子管理机构要提高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做好种子质量检测、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工作,加速品种更新换代。
 
  加大种子管理工作扶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四)强化监管,规范秩序
 
  各地要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加强监督检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要加强种子市场监管,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等违法行为。通过动用应急储备种子或价格干预等措施,加强对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积极做好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脱钩过渡期的种子供应工作。
 
  (五)严格纪律,加强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伪造财务和人员账册,隐藏、转移或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向企业转嫁负担和摊派费用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要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改制各项工作。
 
  各县要将改革方案报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6月底前将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总结报告报送省、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将于2007年7月上旬,组织有关部门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