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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海府办〔2004〕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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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0 08:32:19  来源: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94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酒类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酒类市场整改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品,规范酒类经营行为,营造一个诚信经营、安全放心的酒类市场环境。从即日起至9月底止,我区将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海府办〔2004〕106号
发布日期 2004-08-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街,区商业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酒类专卖管理办:   现将《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商业局反映。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加强酒类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酒类市场整改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品,规范酒类经营行为,营造一个诚信经营、安全放心的酒类市场环境。从即日起至9月底止,我区将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针对"5.11"毒酒事件,认真反思,对照检查,吸取教训,认真做好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把管理重心下移至街、村、社区等部位。对辖区内所有街道、社区以及民工居住点等酒类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宾馆、酒楼食肆、商场、超市、零售点档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单位开展拉网式整治检查大行动。要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特别是散装米酒及各种配制酒,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品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酒类商品的市场、点档,严禁有害、有毒酒品流入市场。
 
  三、整治目标和内容
 
  (一)检查辖区内各类酒类批发、零售业户,以及批发市场内的经营业户,是否证照齐全(包括卫生许可证,酒类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批发市场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检查辖区内经营业户所销售的酒品进货渠道是否规范,进货和销售是否建立登记制度,有否销售假冒伪劣酒品。
 
  (三)检查辖区内经营业户散装白酒(含配制酒)是否有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标明酒类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没有上述标识的按假冒伪劣酒品处理。
 
  (四)全面清查辖区内非法地下酒类生产作坊,重点是清查出租屋,一经发现要坚决取缔。
 
  四、部门分工
 
  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这次检查整治任务。
 
  (一)区整规办负责联合行动的组织协调;
 
  (二)区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持酒类零售许可证经营批发业务的处理;
 
  (三)工商海珠分局负责对无证照或证照不齐经营酒品的查处,以及对经营假冒伪劣酒品的查处;
 
  (四)质监海珠分局负责对没有标识散装白酒的检测和查处,以及对怀疑假酒进行检测和处理;
 
  (五)区卫生局负责《卫生许可证》的核对检查,对无证经营业户进行查处;
 
  (六)公安海珠分局负责配合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做好专项整治的保卫工作,维持治安秩序。
 
  (七)各街道办事处要把酒类市场的整治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与其他社区化工作有机结合,与各职能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要按照整治方案中"整治目标和内容"的要求,加强巡检和清查,积极与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一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取缔,避免有制假窝点在街道辖区内出现。
 
  五、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8月16日开始,到9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整治阶段(8月16日-9月10日)
 
  由区整规办和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行动。公安、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按各自职责分别对辖区内各类酒类批发、零售业户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和整治。检查和整治的情况由各单位以表格形式(见附件)报区整规办(每两周一报)。
 
  (二)巩固阶段(9月11日-9月20日
 
  联合检查组对在整治阶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的经营业户进行复查,落实整改措施,并对辖区内的酒类批发市场和市民举报投诉的经营业户进行重点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21日-9月30日)
 
  整治阶段结束后,各部门要按各自工作职责进行总结,并将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治结果和意见建议)于9月14日前书面报区整规办,由区整规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市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酒类市场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9月下旬将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对合法守法的批发市场、经营业户等典型进行宣传和报道;对拒不整改以及查实违法经营的批发市场、经营业户在媒体曝光,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联系人:关树峰;联系电话:84394634;传真:34384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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