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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海府办〔200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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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0 08:21:32  来源:广州市海珠区信息化办公室  浏览次数:1278
核心提示: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创造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近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海府办〔2004〕68号
发布日期 2004-05-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街、局、公司,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珠区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区安监局(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二ОО四年五月八日
  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创造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近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的
 
  通过整治,严厉打击在出租屋等场所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行为和经营秩序,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成立海珠区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危伟汉(副区长)
 
  副组长:刘  锋(区政府办副主任)
 
  郑  恒(区公安分局纪委书记)
 
  黄成柱(区安监局局长)
 
  成  员:季生明(质监海珠分局)
 
  方  湃(工商海珠分局)
 
  丘传胜(城管综合执法海珠大队)
 
  袁  亮(区建设和市政局)
 
  郑柯炮(区规划分局)
 
  海珠区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4个督查小组对各街道和企业进行督查工作。

  三、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所有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出租屋和仓库。
 
  四、工作分工
 
  各街道、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领导,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重点查处违法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
 
  (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对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仓库和出租屋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登记,务求做到不遗漏一家。对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要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彻底的单位、出租屋、仓库等,要及时报相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一)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核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复查合格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并依法进行处罚。交警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检查监控,严格检查进入我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对无证运输、违规运输、超载、车质车况不符和安全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照的储存单位、场所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维护危险化学品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各货运站场和货运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以及有关运输资质,对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和无证运输、非法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建设和市政部门与质监部门负责查处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液化气储存场所、充装站和销售点,特别是查处将液化气储存于不符合要求的出租屋和仓库的行为,以及未经批准的生产和充装行为,严禁无安全保障的易燃易爆气体流入市场。
 
  (五)规划部门要积极参加并协助各有关部门搞好这次整治工作,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尽快规划好我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区域,从根本上解决其储存问题。
 
  (六)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能,积极组织、协调、督促好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指导和经验总结。
 
  五、专项整治行动的步骤
 
  (一)组织发动、宣传动员阶段(即日起)
 
  各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组织发动和宣传动员。
 
  (二)整治阶段(5月8日至5月31日)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2、各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职能分工、国家经贸委35、36、37号令的要求和省、市的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检查和整治工作。区安监部门要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对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责令其立即关停。
 
  (三)复查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
 
  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督查小组对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出租屋、仓库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从业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关停。
 
  第一小组――负责督查5条街道(瑞宝、昌岗、赤岗、新港、琶洲)和督查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组长:郑恒
 
  组员:区公安分局2人,安监局、城管大队、工商海珠分局各1人。
 
  第二小组――负责督查4条街道(凤阳、南华西、江海、官洲)和督查无证照的储存单位、场所以及超范围经营情况。
 
  组长:方湃
 
  组员:工商海珠分局、城管大队各2人,区公安分局、区经济发展局(安监局)各1人。
 
  第三小组――负责督查4条街道(沙园、海幢、南石头、江南中)和督查各货运站场、货运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以及有关运输资质情况。
 
  组长:黄成柱
 
  组员:区经济发展局(交通局、安监局)3人,区公安分局、工商海珠分局、城管大队各1人。
 
  第四小组――负责督查5条街道(南洲、华洲、滨江、素社、龙凤)和督查液化气储存场所、充装站和销售点,特别是督查将液化气储存于不符合要求的出租屋和仓库的行为,以及未经批准的生产和充装行为。
 
  组长:袁亮
 
  组员:建设和市政局、质监海珠分局各2人,区公安分局、工商海珠分局、城管大队各1人。
 
  1、各单位于5月15日前将有关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书面报区安监局(传真:84231136)。
 
  2、各小组自行决定督查企业,一般不少于8个。
 
  3、具体督查时间由各小组自行与街道、企业联系。
 
  4、各小组组长单位为联系人单位,负责督查对象、时间和督查工作的落实,并负责提供车辆。
 
  (四)抽查、总结阶段(6月16日至6月底)
 
  由市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各区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出租屋、仓库进行抽查。
 
  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善于总结经验,抓好典型,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并按时报送总结材料。
 
  六、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项整治行动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的重要内容。搞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按照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好协调,周密部署,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的整治行动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
 
  (二)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要抓住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突出重点,开展有效的整治,认真解决自查、自纠中存在的不彻底、不到位的遗留问题。对一些生产经营条件差、业主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工艺技术和设备落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从业单位,要重点检查、整改,跟踪落实,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各负其责,加大整治力度
 
  根据"全区统一部署,政府领导,部门组织指导,企业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等法规规定的职责,开展分管职责范围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对在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要主动协调,积极配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对存在严重隐患问题拒不整改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已令其关闭但仍经营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阻扰、破坏整治行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对整治工作不重视、领导不力,造成整治行动工作进展缓慢、没有取得成效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要予以严肃批评并通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建立整治行动报告制度,加强综合监督指导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做好全区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项整治行动的监督、指导。在整治行动过程中,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善于总结经验,抓好典型,推动本辖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对存在问题要及时反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各街道、有关部门及各督查小组要将开展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6月20日前报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人:谢煜强,联系电话:84231136、84446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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