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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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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2 21:01:42  来源:晋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79
核心提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来,我市采取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办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关闭和取缔了一批非法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和生产经营网点,查处了大量违规违章行为,排查和治理了大量事故隐患,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决定》(晋政发[2004]1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4]15号)及省政府5月19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继续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成果,特制定下一阶段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晋中市人民政府
晋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4〕33号
发布日期 2004-05-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来,我市采取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办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关闭和取缔了一批非法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和生产经营网点,查处了大量违规违章行为,排查和治理了大量事故隐患,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决定》(晋政发[2004]1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4]15号)及省政府5月19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继续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成果,特制定下一阶段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认真落实《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标本兼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原则: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相结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促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各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体目标:继续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为整治重点,依法整治、常抓不懈。通过专项整治,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生产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整改事故隐患,推进基础建设,提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努力实现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5%,煤矿、道路交通等
 
  高危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有所下降,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有较大幅度下降,重特大事故有所减少。
 
  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煤矿安全整治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决定》(晋政发[2004]14号)要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要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私开和死灰复燃煤矿,对于私开和被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煤矿、已吊销证照的应关未关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生产的煤矿、通过复产验收后待批而擅自生产的煤矿、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开办批准手续而进行基本建设的和已批准复产而又擅自建设其它独立生产系统等五类煤矿,要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关死关实;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力,加大采煤方法改革力度,到2005年底,完成全市所有具备条件煤矿的采煤方法改革;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资源利用率为目标,以建设集约高效现代化矿井为重点,积极推进煤矿资源整合联合改造,对既不实行采煤方法改革又不进行资源整合的9万吨以下矿井实施关闭,2005年底基本完成资源整合工作,矿井数量减少到300座;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确保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的落实。6万吨以上矿井要在2004年6月底前、6万吨以下矿井要在2004年9月底前建成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实现矿、县、市、省四级联网;积极推进矿井双回路电源建设,严格按标准进行煤矿复产验收;全面清理一证多坑口煤矿,整顿办矿秩序,规范经营行为;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努力做到全市煤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比上年有所下降,特大事故起数同比下降lO%,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9%以内。
 
  (二)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深刻汲取寿阳“5.15”事故教训,全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全部停产整顿,封存火工品,加强事故隐患监控,发现安全隐患,必须限期整改。各县(区、市)政府要组织专门队伍,采取拉网式排查,逐矿(场)验收。加大对非法开采、以停代整、明停暗开或未经评估验收擅自开采矿山的打击力度,凡无证无照矿山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严肃追究矿主法律责任;凡证照不全不齐矿山企业,要一律停产整顿,停供火工品,停供电力,领取证照后经验收合格方可组织生产。所有露天采场必须按《GB 1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分阶段开采,坚决杜绝“一面坡”开采现象。
 
  坚持整治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快评估进度,6月底前
 
  100%结束所有申报整治矿山的评估验收,全面完成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阶段性任务;提高市场准入标准,2005年底,新建露天采石场年开采量必须在5千立方米以上,现有合法采石场在2005年底前达不到5千立方米以上规模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或拍卖;整顿尚未通过整治验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对评估为c级的非煤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对2003年底前未参加整治、经整治验收不合格和被评估为D级的非煤矿山企业停产整顿,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A、B级的非煤矿山,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已通过整治验收的非煤矿山,继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逐步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使A类矿山比例达到20%。
 
  加快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步伐,在许可证的审查发放阶段,严把市场安全生产准入关。市、县安监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积极配合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坚持“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审批。对新设立非煤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许可证,一律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对已设立的企业,2004年底前要向安监部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没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进行工商年检;公安部门不得发放火工品;其它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公安部
 
  门不得批供火工品;供电、供水部门不予供电、供水。通过深化整治,切实提高非煤矿山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伤亡事故总数和伤亡人数稳中有降,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三)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整治
 
  整顿驾驶员队伍,解决驾驶员考试把关不严及违规办理驾驶证的问题;继续整治路面行车秩序,以治理超速行驶,拖拉机、农用车载人,客运车辆超员,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为重点,确保路面行车秩序安全畅通;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企业,清理整顿买卖、伪造国产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行为,加强清理整顿报废车辆的动态监控;继续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和督办治理工作,加大投入和整治改造力度,进一步改善道
 
  路通行条件;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公安、交通和安监等部门联动的交通安全监管机制。努力实现全市国、省道行车秩序明显好转,营运性客车违章发生率不超过5%,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入户率要达到90%、驾驶人员持证率要达到80%,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稳中有降,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
 
  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完成9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评估,完成90%以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基本完成现有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工作;督促已评估企业尽快整改完善,并引导其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度;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继续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和监控,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前的准备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严把危化品市场准入关,全面开展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批工作;持续开展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运输车驾驶员、押运人员、销售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做到持证上岗,继续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
 
  (五)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
 
  加强对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易燃易爆品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完成50%以上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完成50%以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对现有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实施工厂化改造,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生产厂点。继续推进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年内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全部完成,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完成95%以上;组织开展民爆器材专项检查,以防盗抢、防流失为目标,规范民爆器材储存库(室)安全防范的标准要求,落实“人防、技防、设施防”的措施,推广使用雷管现场储存保险箱的做法,严格编号雷管流向登记监控,坚决制止超计划生产和超限量存药行为,夯实民爆器材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基础。指导、督促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六)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促社会单位增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规范和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加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火灾报警和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消防设施缺失、过期,而人员又密集的场所要限期整改;加强对公共活动区域、集体宿舍外窗金属护栏和建筑物周围乱搭乱建影响火灾扑救和人员救援的棚、房等违章建筑的清理和整改。特别要对专项整治以来的“老大难”火灾隐患进行集中整治,年内基本消除遗留火灾隐患。对不符合消防规定、存在重大隐患的坚决停业整顿。
 
  (七)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领域的安全整治
 
  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举一反三,切实抓好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做到不留死角,不留漏洞。继续开展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实现气瓶充装单位的动态监管,抓紧开展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规范电站锅炉产品的定期检验工作,坚决取缔“土锅炉”,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简易电梯等违法行为,强化对流动式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切实消除隐患,防止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整改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对城市供电系统、信号系统、网络系统、防灾报警系统、通风排烟系统以及救援防护用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认真做好对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严防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旅游、电力、林业、水利、教育、农机等行业和领域,也要从各自实际出发,针对前一阶段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危及安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整治。
 
  三、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市安监局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各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建立完善专项整治责任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将整治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县乡、落实到基层和企业。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各县(区、市)县(区、市)长一定要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在手上,亲自部署,亲自督促检查,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职责。县、乡四大班子领导要包片包乡、村,明确责任,齐抓共管齐上阵,把隐患盯紧盯实。严格责任追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决不姑息迁就,既要追究政府、部门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更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业主的主体责任。
 
  在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市安监局牵头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安全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的专项整治。市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安全整治。市质监局负责锅、容、管、特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市交通局负责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其他各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及时沟通情况,搞好联合执法,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效率。
 
  (二)坚持依法整治,强化源头管理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各项法规标准,坚持依法整治。特别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必要的审核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加强对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性较大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安全监管力度,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管理,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严格企业市场安全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应对向源头管理的转变。
 
  (三)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既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继续和深化,也是对整治成果的巩固和升华。要在继续做好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市各类企业,尤其是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行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通过制定颁布各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规范生产流程中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管理上等级、创水平。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向深入。
 
  (四)积极探索安全监管新途径,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全面落实《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把深化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推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经验,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通过建立强有力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加强调度信息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已经发生的重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要严厉追究事故业主的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维护法纪的严肃性。
 
  (六)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认真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市、县、企业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并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从危险源申报登记、分类建档到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都要形成科学合理,信息快捷,反应灵敏,监督有力的工作制度;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特别是做好特大火灾隐患、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改,确保人员、资金和责任的落实。加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联动处置机制的建设,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的能力。
 
  (七)搞好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各县还要出动一辆宣传车,利用两个月时间在重点矿区、重点乡镇巡回广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要大力宣传、推广专项整治先进典型和经验,批评和鞭笞专项整治工作严重滞后和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第一、关爱生命、遵章守法”的安全氛围。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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