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临政发〔2010〕24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临政发〔2010〕2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9 15:40:45  来源:临汾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88
核心提示:2009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主线,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以健全规章制度为保障,以目标责任制为抓手,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为了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
临汾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临政发〔2010〕24号
发布日期 2010-06-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2009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主线,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以健全规章制度为保障,以目标责任制为抓手,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为了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三个突出”(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三个加强”(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推进“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在巩固2009年专项整治成效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断提高全市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市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1、2009年未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行业(领域),2010年要按照《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临政发〔2009〕3号)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2、2009年已开展专项整治的行业和领域要按照深化、巩固、提高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抓反复,反复抓。一类企业要彻底关闭取缔,防止死灰复燃;二类企业中整改无望的予以关闭,通过整顿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严把验收关,经有关部门验收,由县(市、区)分管副县(市、区)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区)长签字,报市政府经市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三类企业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保证安全生产。
 
  3、责任落实。对一类、二类、三类企业要做到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监管人员“三落实”。要在重点行业(领域)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在煤矿推行“五人小组”安全包片监管,在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高危行业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三落实”。
 
  4、目标要求。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企业,淘汰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生产装置;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和各行业、各领域的整体安全水平,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组织对全市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白建荣   副市长
 
  副组长:王延峰   市长助理、市安监局局长
 
  安占功   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宿青平   市长助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杨  松   山西煤监局临汾分局局长
 
  牛立东   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张俊荣   市教育局局长
 
  栗  纲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贾自胜   市水利局局长
 
  华志刚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丁向阳   市林业局局长
 
  王  超   市经信委(国资委)主任
 
  李虎顺   市工商局局长
 
  李艾珍   市旅游局局长
 
  乔宝贵   市质监局局长
 
  曹洪安   市综治办主任
 
  宋  宽   市气象局局长
 
  孙延震   市体育局局长
 
  李光辉   市公安局副局长
 
  贾俊华   市建设局调研员
 
  李顺福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侯永鹏   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
 
  宋  林   市农机局局长
 
  魏  琦   临汾供电分公司经理
 
  各县(市、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区)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行业(领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市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办公室主任:王延峰 (兼
 
  副  主  任:李明水 市安监局副局长
 
  各县(市、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区)长
 
  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分工
 
  2010年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范围,仍然是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爆物品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为重点,覆盖全市各行业(领域)、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职责分工,市直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新增加冶金、烟花爆竹等行业。具体分工如下:
 
  (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由市煤炭工业局、山西煤监局临汾分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
 
  (二)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
 
  (三)化工、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四)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五)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
 
  (六)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牵头组织。
 
  (七)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
 
  (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专项整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
 
  (九)水利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水利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铁路安全专项整治由市综治办负责牵头组织。
 
  (十一)学校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二)旅游安全专项整治由市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由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四)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专项整治由市经信委(国资委)、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五)农机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农机局负责牵头组织。
 
  (十六)电力安全专项整治由市经信委(国资委)、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四、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逐级对2009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各级、各部门、各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方法步骤进行了分类整治。一类企业是否关闭到位,关死关实,是否有死灰复燃现象,是否对存在反复的企业采取了针对性措施;二类企业是否真停真整,整改无望的是否列为关闭对象并实施了关闭,整改达标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复产复工验收,并保持了安全生产条件;三类企业是否切实加强了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保证安全生产。2010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在以下方面进行重点整治和检查:
 
  (一)安全生产“十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制推行、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职工培训、班组建设、安全监管职责到位、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等情况。
 
  (三)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政府班子成员、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领导、县(市、区)长安全助理“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到位情况和高危行业安全监管“三落实”情况。
 
  (四)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事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五)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结案及重大险情的调查处理情况。
 
  (六)安全监管“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建设情况,开展“安全乡村(社区)创建活动”情况。
 
  (七)煤矿兼并重组后安全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在建矿井和技改矿井的安全管理情况;瓦斯、水患、火灾、煤尘、顶板、机电、机械和运输等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特别是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措施落实情况;对列入关闭计划的矿井按“六条标准”关闭到位情况。
 
  (八)金属与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整顿关闭情况;地下矿山推行“五大员”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尾矿库闭库计划执行情况、省人民政府下拨的尾矿库闭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及市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危库、险库、病库的治理情况。
 
  (九)非法违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依法查处情况;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设施)安全自动化控制和联锁改造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十)烟花爆竹违法生产经营查处情况和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情况。
 
  (十一)冶金、有色企业防范煤气泄漏、中毒和爆炸,防范金属液体运输和调运过程中的倾倒和坠落的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作业场所有毒物质及粉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
 
  (十三)排查治理危险路段、治理超载超限、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情况;落实客运企业安全责任,加强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管的情况。
 
  (十四)以防范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整治情况。
 
  (十五)以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三合一”(住宿、生产经营及储存场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整治情况。
 
  (十六)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建材、商贸等企业和铁路、电力、民爆物品等行业(领域),对存在的严重隐患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2010年的专项整治要在2009年基础上,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检查,市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五个步骤:
 
  (一)总体部署和宣传发动
 
  各级、各部门及各单位要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成立各专项整治领导组,制订本地、本行业、本单位深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各部门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了解和掌握今年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结合各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的自查自整方案,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以板报、企业内部报纸等形式进行公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三)市、县级政府检查
 
  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要组织对排查出的一类、二类、 三类企业进行检查。县级检查比例为:一类企业l00%,二类企业70%以上,三类企业50%以上;市级检查比例为:一类企业70%,二类企业50%以上,三类企业30%以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确保安全生产。
 
  (四)迎接配合省级督查指导
 
  省有关部门将按照专项整治的分工安排,组织督查组,对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垂直监督和指导。届时将抽查一半以上的县(市、区),每个县(市、区)的一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30%、二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20%、三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迎接省级督查指导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回头看”再检查和总结
 
  各县(市、区)及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回头看”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一类企业的取缔关闭和二类企业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检查省、市行业督查中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各县(市、区)及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材料在12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订针对性工作方案,确定每一步骤的时间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
 
  六、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在巩固去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今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隐患排查,加大隐患治理投入,全面排查和整改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事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全面排查和整改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去年专项整治工作没有解决和遗留的问题,确保不留死角,切实取得深化、巩固、提高的效果。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订方案,动员全体员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查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对本单位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做到动态管理。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l6号)、《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的要求,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监控和整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并实施治理方案,限期整改。
 
  4、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要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20日前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报告。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主体。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组织、监督、指导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市人民政府已将专项整治工作列入2010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责任制考核工作,认真查找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同时,要将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明查暗访,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市、县各级财政要专门列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所需经费,对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要认真核算及时到位,保障专项整治所用车辆、设备和人员费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齐抓共管、攻坚克难、形成合力。
 
  3、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档案,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入处理落实情况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到治理目标任务、治理方法措施、治理经费物资、治理机构人员、治理时限要求、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六落实”,做到企业分管领导、整改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三落实”。要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过程监督,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发现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制订隐患治理方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处罚,予以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改正。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信息管理系统,每月20日前要续报三类企业的“三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进一步加大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工作力度。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打击“三非”行为,对发现的“三非”企业,要依法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和引导企业严格纠正“三违”现象,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对存在“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要组织力量开展动态核查,着力治理生产经营单位“三超”现象,坚决制止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监管的冒险生产活动和短期行为,保持正常、安全的生产经营秩序。
 
  (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实现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认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市直有关部门要依照本通知要求,在去年整治方案的基础上,结合今年实际尽快制定各行业(领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转执行。
 
  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每月23日前要向市专项整治办公室报送当月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及其电子版。市专项整治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按好、一般、差进行分类排队,并于2010年7月25日和2011年1月25日前分别向省安委办报送排队情况。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