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内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分局的工作职能及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的市场状况,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国家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法规出台以前,将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纳入备案管理,同时也为今后实施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法规的行政许可打下基础。现将备案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备案管理的范围
(一)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批发)。
(二)专营保健食品的零售企业。
二、实施备案管理的必备条件
(一)人员要求
1.企业负责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质量负责人(或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中专以上学历,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3.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人员必需具有健康合格证。
(二)设施设备
1.营业及办公场地: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2.仓库: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冷藏、阴凉、常温),其设施设备的配备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电脑管理系统: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电脑数量及网络,有能够支持保健食品购进、贮存、销售的电脑软件系统,确保保健食品购、存、销记录的真实性。
(三)制度
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相应的企业规章制度。
(四)记录与档案
1.建立必要的记录:保健食品购进记录、验收记录、销售记录、不合格保健食品处理记录。
2.建立必要的档案:员工个人档案、员工培训档案、员工健康档案、首营企业档案、首营品种档案、进口保健食品档案。
三、培训
1.培训内容:实施备案管理的必备条件。
2.培训人员: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3.报名时间:2011年3月25日(星期五)分局法制监督科。
4.培训时间及地点:3月28日——3月30日挂网通知。
四、备案管理的实施
1.从5月4日起分局办公室开始受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申请备案截止日期2011年6月30日。
2.分局行政审批科接到备案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员(2人)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属实予以备案。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