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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庄政办发[201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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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2 10:16:09  来源:庄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5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市开展强化畜禽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大服办发〔2010〕 2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庄河市人民政府
庄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庄政办发[2010]99号
发布日期 2010-08-10 生效日期 2010-08-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市开展强化畜禽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大服办发〔2010〕 2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推进,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副市长卢冬为组长,市服务业局局长张弘强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农发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的有关领导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协调、检查落实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服务业局(联系电话:89706383),负责组织落实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具体工作,宋文联任办公室主任。

  二、整治任务

  (一)对病死畜禽非法交易的整治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管,负责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其产品加工、经营、储藏、运输中动物防疫的监管,监督指导饲养经营业户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服务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无检疫证明和病死畜禽的行为。凡进入屠宰厂(场)的无检疫证明畜禽(生猪及牛、羊),一律视为不合格畜禽,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监督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处理病死畜禽。

  (二)对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整治

  农业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危害,提高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意识;加大养殖环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使用或教唆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行为。

  (三)对注水肉专项整治

  服务业主管部门发现注水窝点的,坚决予以打击。注水现场的生猪产品、注水工具、设备(包括运输工具)一律没收,同时对提供场所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牛、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报请大连市政府取消定点屠宰厂资格。

  (四)对私屠乱宰的专项整治

  市服务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私屠乱宰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严密监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发现私屠乱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市服务业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为私屠乱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五)开展定点屠宰企业集中清理

  市服务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屠宰企业按照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检查整改要求及时保质完成整改。

  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畜禽屠宰厂(场)原有《动物防疫合格证》重新登记,推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工作有序开展。

  (六)对屠宰企业肉品质量整治

  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对定点屠宰厂(场),尤其是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入厂(场)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规程、肉品质量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台账管理,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

  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管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操作,是否按要求对不合格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检验证章的情形。对出厂(场)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要依法对屠宰厂(场)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严从重处罚。

  (七)对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肉品质量整治

  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肉制品加工、肉品销售、餐饮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确保肉品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场),并检验检疫合格;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肉品检验检疫证章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防私宰、含瘦肉精、病死、注水肉或注水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环节,严厉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

  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责任,严把畜禽肉品质量市场准入关。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肉采购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原料肉行为。卫生监管部门要对餐饮企业采购的畜禽及其产品开展专项抽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私宰肉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等行为。

  (八)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整顿肉品市场秩序

  服务业、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社会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肉品安全案件,要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依法及时惩处犯罪分子。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乱宰、使用瘦肉精和制售病死病害畜禽肉、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8月15日前)

  各部门结合本方案要求,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于2010年8月13日前报送至市服务业局监督科(联系人:姚承龙、张辉,电话:89706383)。

  (二)集中整顿阶段(8月16日~11月30日)

  各部门组织执法力量,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落实各项整治任务。自2010年9月起,每月8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服务业局监督科。重大情况和问题要随时上报。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各部门于2010年12月8日前上报本部门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由市服务业局统一汇总,并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措施

  市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强化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牵头组织。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提出具体措施,落实整治任务。

  (二)强化协作配合

  市服务业局要牵头建立畜禽屠宰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猪肉产销环节全程监管。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沟通、密切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合力。

  (三)健全长效机制

  市服务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及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及违规退出机制。根据企业信用记录状况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城市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强化溯源管理,打造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

  (四)做好应急处置

  市服务业局要牵头依法制定肉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信息通报、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及保障等事宜,及时处置肉品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督促养殖、畜禽屠宰、肉品销售、肉品加工、餐饮等企业制定内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定期检查企业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加强宣传教育

  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公布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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