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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四政办发〔200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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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1 16:42:55  来源: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216
核心提示: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2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全面整治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和农村食品市场,有效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四政办发〔2007〕35号
发布日期 2007-07-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7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2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全面整治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和农村食品市场,有效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消费四个监管环节和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商业街区及农村集市等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整治重点,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

  责任部门:市农委、市牧业局、市水利局

  联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行动”。强化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重点抓好农产品生产过程和市场准入的监管,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化肥、渔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加强对农药、兽药残留以及氯霉素污染的监测;及时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规范发展一批放心农资店。

  2.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追溯制度。实施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和监控。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创建自主品牌,指导企业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和检验检测制度。实施农产品标识推进计划,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洁净化、生产过程标准化、质量监管制度化、产品营销品牌化。

  3. 推进优质农产品认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等模式,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生产基地建设。

  (二)集中整治生产加工环节

  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市商务局

  联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全面清理整顿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提高质量控制能力。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

  2. 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抽查。针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专项抽查植物油、面粉、水产加工品、酒类、乳制品、饮料、肉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品种,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证照。

  3. 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全面推进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和监督工作,开展对食品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风险监控,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行为。

  4.健全食品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体系。严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条件,组织实施传统特色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加强食品认证标志执法监督,建立完善食品标签监管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

  5.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屠宰工作,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的违法犯罪行为。继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

  (三)深入整顿规范食品流通秩序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联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市场巡查力度,逐步建立制度规范、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行为。

  2.强化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结合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主体资格,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行为;完善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发生过违规失信行为的经营者实行重点监管。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

  3.严格食品经营者质量管理责任。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引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建立内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健全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强化日常监测和强制检测。

  4.继续推进“三绿工程”。继续抓好绿色市场建设,推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促进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三绿工程下乡”活动。

  (四)严格餐饮消费监管

  责任部门:市卫生局

  联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继续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对餐饮业及乳制品、婴儿配方食品行业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定期发布预警信息。

  2.严格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积极推广《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重点查处非法采购、使用劣质食用油和违法使用添加剂、不合格调味品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管,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五)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安全

  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

  联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实施农村食品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对农村小企业、小作坊、小餐馆和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安全卫生监管,落实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向农村转移。

  2.全面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农村食品“市场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建设,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鼓励大型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利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发展农村食品经营网点,提高统一配送率。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立健全县、乡食品安全协调机制。

  3.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意识。开展“公共卫生进农村”、“农村食品安全宣传月”等系列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卫生知识和科技常识,提高农村食品从业人员和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素质。发挥农村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作用。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

  (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责任部门: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

  联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继续实施《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2010)》。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正确引导消费。发挥新闻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揭露、曝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

  (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1.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定期评估食品安全状况,研究制订相应监控措施,狠抓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

  2.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兵把口、密切配合,全面落实监管责任。要借助信息化网络、现代办公设备和快速检测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定期会商、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和诚信体系建设。

  3.引导企业真正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督促其承担社会责任,杜绝不合格原料进厂进店、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店。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要列入“黑名单”。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

  4.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查办大案。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监察力度。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各成员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领导组织,明确整治任务,落实监管责任。于2007年7月10日前将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上报市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

  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在监管职能交差环节上,采取综合监督和联合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发挥各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大力宣传、加强监督

  要大力宣传各县(市)、区和各成员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营造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和各成员部门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总结报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电话:618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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