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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酒类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榆政办[20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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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0 16:57:23  来源: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649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酒类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为全面建设“中国北方酒业基地”奠定基础,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让百姓喝上“放心酒”,营造一个和谐的酒类消费环境,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长春市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和吉林省酒类及调味品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酒类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长春市酒类专卖局《关于开展长春酒类市场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08年3月末,对我市的酒类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特制定如下方案
发布单位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榆政办[2007]98
发布日期 2007-12-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榆树市酒类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酒类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为全面建设“中国北方酒业基地”奠定基础,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让百姓喝上“放心酒”,营造一个和谐的酒类消费环境,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长春市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和吉林省酒类及调味品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酒类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长春市酒类专卖局《关于开展长春酒类市场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08年3月末,对我市的酒类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为工作方针;以部门联动、依法监督、宣传引导、社会参与为原则;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为重点,通过对酒类市场的专项整治来促进长效机制的健全和完善,进一步提高我市酒类市场监管水平,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

  二、整顿范围

  各酒类专卖店、名烟名酒店、商场、超市、各大中酒店以及城乡结合部销售的各种白酒、啤酒、葡萄酒。重点查处知名酒类品牌和百姓消费较多的中、低档酒类产品的质量,《酒类专卖许可证》普及情况以及《酒类流通随附单》、购销台帐使用情况。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酒类专卖许可证管理,依法经营。

  凡在我市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小卖店等),必须先取得《酒类专卖许可证》(生产、批发、零售),并持证到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从事酒类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业务。

  在酒类市场清理整顿期间,各有关部门暂不审批酒类批发的证照。

  新建白酒、酒精类生产企业一律不予审批。根据需要更改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的,必须持有原审批手续,证明该企业是在1999年9月1日前批准成立的,方可予以办理。市酒类管理办公室要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管理。

  已经取得《酒类专卖许可证》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市酒类管理办公室换发全国统一编号的《酒类专卖许可证》。

  (二)建立酒类商品溯源制度,完善流通管理体系。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须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必须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

  对未领取并如实填报《酒类流通随附单》而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三)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违反该项规定的,由市酒类管理办公室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引导健康消费。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如有违反,由市酒类管理办公室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要倡导科学饮酒,健康消费,保证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实施品牌战略,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创名牌、保名优的指导思想,对生产企业现有的产品名称进行全面地清理,对那些名不符实、仿冒名优品牌、夸大产品真实属性、带有欺骗性质的产品名称,要坚决予以取缔。

  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的酒类产品,一经查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取缔,不准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在市场检查中,要深挖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黑窝点,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和用甲醇、工业酒精勾兑白酒、“三精一水”勾兑葡萄酒的违法行为,堵住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渠道。对依法查扣的假冒伪劣酒类要坚决销毁,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强化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不流失。

  在酒类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中,税务部门要依法如实征收税款,严厉打击偷漏税的违法行为。对存在偷漏税现象的,要一查到底,不得以收代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保证我市酒类市场税收不流失。

  (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卫生和环保意识。

  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其卫生和环保意识。对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卫生、环保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关停。

  (八)建立诚信档案,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在清理整顿工作中,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信用档案,推进诚信销售,扶持一批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良好的企业,向社会和消费者推介;限期整改一批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但经营行为不规范的企业;取缔一批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不具备产品质量保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确保专项整治从源头抓起,加大治本力度。

  各执法单位要充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要依法办事,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严禁在办案过程中吃、拿、卡、要、借,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不按照规定接受检查,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酒类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九)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作用。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作用,及时报道酒类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在全市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强化酒类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科学饮酒,健康消费。向社会宣传、推荐名优酒类产品,为全面建设“中国北方酒业基地”奠定基础。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由市酒类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在具体工作中,市酒类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并将工作情况于每月10日,以书面的形式向市酒类管理领导小组汇报,以便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酒类市场清理整顿期间,市公安局要从经侦大队抽调三名优秀干警,长期驻守在市酒类管理办公室协助工作,以便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酒类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税务部门要抽调两名税管员到酒类管理办公室及时对从事酒类产品批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款;卫生部门要抽调两名执法人员到酒类管理办公室协助检查卫生违法行为;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根据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市酒类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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