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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榆树市2008年农作物种子管理意见(榆政办[200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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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0 16:54:15  来源: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970
核心提示:为严格规范全市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我市2008年农业生产安全,保证农业丰产丰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吉林省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长府明电[200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2008年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榆政办[2007]99号
发布日期 2007-12-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严格规范全市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我市2008年农业生产安全,保证农业丰产丰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吉林省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长府明电[200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2008年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执法主体

  榆树市农业执法监察大队受市农业局委托,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1.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申请领取其它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农业执法监察大队审核,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在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证件到市农业执法监察大队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经营。

  3.受委托代销农作物种子的经营业户,符合以下条件的,到市农业执法监察大队办理市场准入手续后方可经营。

  (1)有合法身份和固定居所;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至少有一名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4)只有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或农业技术专业人员具备受委托资格;

  (5)有与经营农作物种子数量相对应的赔偿能力;

  (6)有相应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设备;

  (7)有具备资质的种业委托。

  受委托方应提供的材料:加盖委托种业印章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委托种业印章的农作物种子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者与委托种业签署的相关农作物种子经销协议。

  4.经营不分装包装种子的,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办理销售农作物种子市场准入证:

  (1)有合法身份和固定居所;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

  (3)至少有两名助理农艺师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有相应的种子质量检验设备。

  三、杜绝未审先推及越区种植

  1. 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不准引进和销售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对于试验、示范的品种,经省农委批复后,由市农业执法监察大队备案管理,申请单位方可按批准条件安排非经营性质的试验、示范,并与农户签订承试合同。否则,按未审先推处理。

  2.禁止引进销售越区品种,应引进适区种植品种。对销售越区品种或因越区种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种子质量管理

  1.严禁销售达不到国家标准质量的农作物种子。以一般品种种子冒充粒型相似的紧俏种子进行“易名”销售的、以新陈混拌加工的种子冒充新种销售的,“一种多名”或“一名多种”的及经营种子质量标准达不到种子标签标注指标的,按经营假劣种子处理。

  2.市农业执法监察大队是我市唯一一家具有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职能的单位。全市所有农作物种子经销单位,必须到市农业执法监察大队或省、长春市有资质的合法种子检验部门进行农作物种子质量委托检验。检验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种子质量检验费,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3. 农作物种子经营单位调出或邮寄出我市行政区域的种子,必须向市农业执法监察大队申请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邮寄,否则按《植物检疫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4.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必须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否则按不合格种子严肃查处。

  5.市农业执法监察大队负责管理在本市内进行的农作物种子预备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测试。对某些品种在试验或使用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退化及适应性差等突出问题的,由市农业执法监察大队提出停止经营销售意见,报省农委批准后,对该品种实行市场退出制度。

  五、实行种子质量保证金制度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长府明电[2006]2号)文件的规定,农作物种子经营单位在办理农作物种子市场准入时,必须同市农业执法监察大队和银行共同签订种子质量保证金协议书,存入一定数额质量保证金,由银行保管,专户存储。保证金用于在种子经营期间及种子投入使用的生育期内,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的赔偿金、相关费用及经营期间违规经营的罚金。未出现农作物种子质量问题及没有违规经营行为的,在农民收获后将此款本息返还存入者。

  农作物种子质量保证金标准:

  (1)由省农委发证,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具有委托行为的种业交纳种子质量保证金20万元,同时对被委托的农作物种子经销单位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无委托行为的种业交纳种子质量保证金5万元;

  (2)经营不分装包装农作物种子的业户,交纳种子质量保证金10万元;

  (3)由我市行政区域外有资质种业委托经销农作物种子的业户,交纳种子质量保证金5万元;

  (4)由我市行政区域内有资质种业委托经销农作物种子的业户,交纳种子质量保证金3万元;

  (5)种业分支机构每个门市交纳种子质量保证金3万元;

  (6)经委托只经销常规作物种子的业户,交纳种子质量保证金2万元。

  六、建立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

  农作物种子经营期间,各种子经销业户必须建立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销售种子必须使用通过农业执法监察大队验印的吉林省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及种子经营档案台帐,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保存两年,随时接受执法人员调阅、检查、指导。否则,按《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行为

  农作物种子经营单位或个人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前,须报市农业执法监察大队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种子广告发布前的审批工作,对未审定的品种或夸大其词、断章取义等虚假广告,坚决不予审批,媒体不准发布,违者除责令其撤销外,取消其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墙体广告及宣传画的管理,对违规广告单和宣传单要及时处理。

  八、对农作物种子市场经营进行清理整顿

  在农作物种子市场经营中,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给农民造成损失及不能积极配合种子管理工作的农作物种子经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

  农作物种子经营人员,必须接受种子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及跟踪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

  九、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的管理

  凡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条件,并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到市农业执法监察大队备案后,方可在我市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活动。种子管理部门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种子企业生产的种子进行田间检验及室内检验,确保种子质量及包装、标签规范,使生产的种子达到国家标准。

  十、严厉打击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对于涉种大案、要案,市农业执法监察大队要及时上报省、长春市有关部门,并会同工商、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加大打击力度,严厉予以查处。

  市农业执法监察大队设立种子案件投诉热线(0431——83623831)及农民上访接待室,对举报有功者实行奖励及保密制度。

  十一、种子管理人员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按上级文件执行。

  十四、本意见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二00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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