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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酒类市场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榆政办[200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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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0 04:48:56  来源:榆树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3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酒类市场秩序,确保奥运期间百姓喝上 “放心酒”,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我市和谐的酒类消费环境,奠定“中国北方酒业基地”建设基础。按照《吉林省酒类及调味品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酒类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吉酒调办[2008]10号)和《长春市酒类专卖局关于开展长春市酒类市场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商酒字[200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酒类市场进行一次专项整顿,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榆政办[2008]25号
发布日期 2008-07-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榆树市酒类市场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酒类市场秩序,确保奥运期间百姓喝上 “放心酒”,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我市和谐的酒类消费环境,奠定“中国北方酒业基地”建设基础。按照《吉林省酒类及调味品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酒类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吉酒调办[2008]10号)和《长春市酒类专卖局关于开展长春市酒类市场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商酒字[200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酒类市场进行一次专项整顿,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酒类市场的监管力度,全面提高酒类市场监管水平,防止假冒伪劣酒类流入市场,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市酒类市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二、整顿范围

  酒类生产企业;酒类批发企业;名烟名酒专卖店;酒店、宾馆、娱乐场所;酒类零售业户。重点是国家和省内知名品牌的白酒、啤酒、葡萄酒等酒类产品的质量,《酒类专卖许可证》普及情况以及《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情况。

  三、主要内容

  (一)净化酒类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长春市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酒类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资格和商品购销合法性的执法检查。

  1.对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条件、法定生产经营地址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并建立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档案。

  2.依法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不具备生产产品质量保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但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标识规定、以假充真、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和名称等行为要严厉查处,并把这类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加大管理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酒类市场准入制度,确保酒类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让消费者喝上放心酒。

  1.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酒类经营企业,规范酒类批发企业条件。要求酒类批发企业具备固定的、与经营规模相符的、符合卫生和消防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具有稳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网络等。

  2.建立酒类商品溯源制度,完善流通管理体系。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采购酒类商品时,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必须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期限为3年。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市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3.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对违反该规定的,由市酒类管理办公室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引导健康消费。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对违反该规定的,由市酒类管理办公室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5.实施品牌战略,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创名牌、保名优的指导思想,对生产企业现有的产品名称进行全面的清理,对名不符实、仿冒名优品牌、夸大产品真实性、带有欺骗性质的产品名称坚决清理。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和用甲醇、工业酒精勾兑白酒、“三精一水”勾兑葡萄酒的违法行为,堵住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渠道,对依法查扣的假冒伪劣酒类要坚决销毁。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强化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不流失。清理整顿过程中,要依法征收税款,严厉打击偷漏税的违法行为。对存在偷漏税的,要一查到底,不得以收代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我市酒类市场税收不流失,保证财政收入。

  7.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卫生、环保意识。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对生产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其卫生、环保意识。对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卫生、环保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检查时间和方法

  酒类市场专项整顿活动从2008年7月4日开始到2008年7月20日结束,分二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4日至7月15日):市酒类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会同市酒类管理办公室对我市酒类市场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阶段(7月16日至7月20日):市酒类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19日前,将本部门的整顿情况形成材料,报市酒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酒类管理办公室要在7月20日前,将整顿工作情况总结材料上报长春市酒类专卖局。

  五、检查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酒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协调合作,各司其责,把酒类市场专项整顿工作搞好。

  2.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提高认识。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酒类市场治理情况,使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全面了解酒类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3.各执法单位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严格依法办事,严禁乱收费、乱罚款,杜绝在办案过程中吃、拿、卡、要、借的现象发生。

  4.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对不按照规定接受检查,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证酒类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5.建立举报制度,设立社会监督举报电话(市酒类管理办公室83627401、83651601,市工商局12315、3654315、市质监局83619020、83616315。),认真受理经营者、消费者申诉举报,及时查处非法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严厉打击制假贩假黑窝点。

  6.充分发挥市酒类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协助配合市酒类管理部门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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