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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酒类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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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0 16:43:22  来源: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66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酒类市场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百姓喝上 “放心酒”,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我市和谐的酒类消费环境,为全面建设“中国北方酒业基地”奠定基础。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长春市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酒类市场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榆政办〔2010〕9号
发布日期 2010-03-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酒类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酒类市场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百姓喝上 “放心酒”,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我市和谐的酒类消费环境,为全面建设“中国北方酒业基地”奠定基础。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长春市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酒类市场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长春市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酒类市场的监管力度,全面提高酒类市场监管水平,防止假冒伪劣酒类流入市场,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市酒类市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全面创建“中国北方酒业基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重点对酒类生产企业,酒类批发企业,名烟名酒专卖店,酒店、饭店、歌厅、酒吧、宾馆等酒类零售业户的经营资质和经营条件进行审核,同时查验《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情况,以及酒类价格调节基金上缴情况。

  三、主要内容

  (一) 净化酒类市场,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长春市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酒类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资格和商品购销合法性的执法检查。

  1.对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条件、经营地址等进行全面的审核。审核合格的建立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档案,审核不合格的限期责令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吊销其《酒类专卖许可证》。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 10391—2005)《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要求,对酒类批发企业批发资格、经营范围、经营条件等进行审核。对批发手续不健全、经营条件不完善的批发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吊销其《酒类专卖许可证》。

  3.依法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标识规定、以假充真、仿冒知名品牌商标等行为严厉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二)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酒类市场准入制度,确保酒类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让消费者喝上“放心酒”。

  1.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酒类经营企业,规范酒类批发企业条件。酒类批发企业必须具备固定的、与经营规模相符的、符合卫生和消防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具有稳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网络等。

  2.完善酒类商品溯源制度和流通管理体系。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须向购货者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购货单位和个人采购酒类商品时,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必须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期限为3年。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市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

  3.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违反该项规定的,由市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引导健康消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对违反该规定的,由市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5.实施品牌战略,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创名牌、保名优品牌的指导思想,对生产企业现有的产品名称进行全面的清理,对名不副实、仿冒名优品牌、夸大产品真实性、带有欺骗性质的产品名称坚决予以清理。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和用甲醇或工业酒精勾兑白酒、“三精一水”勾兑葡萄酒的违法行为,堵住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渠道。对依法查扣的假冒伪劣酒类坚决予以销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强化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不流失。在加强酒类市场管理工作过程中,对酒类批发业户要实行查实征收,对拒不执行定额征收政策的重点业户,可以实行为期一个月的定点核查,确定其销售额后,重新核定税款,做到如实征收。严厉打击偷漏税的违法行为,对存在偷漏税的业务要一查到底,不得以收代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全市酒类市场税收不流失。

  7.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卫生、环保意识。在加强酒类市场管理工作过程中,要对生产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其卫生、环保意识。对安全生产、卫生、环保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酒类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三)全面检查酒类价格调节基金征缴情况,宏观调控酒类市场,使其真正发挥调控酒类生产经营秩序的作用,具体征收标准是:

  1.酒类生产企业均按销售额的1%征收。

  2.酒类批发行业按照销售前批次货值金额的3%征收。

  3.酒类零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季销售额的5%征收。

  在征收过程中,对征收额度有异议的,由酒类管理办公室会同税务部门,共同对其从事酒类生产、销售额的实际收入进行核算,如实记录其每天的销售收入,以一个月的酒类销售额为基数,确定其最终的征收标准。

  四、时间安排

  此项工作从2010年3月10日开始到2010年10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10日至5月25日,市酒类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电视台及市酒类管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市区内酒类市场进行强化管理工作。

  第二阶段:5月26日至10月10日,市酒类管理办公室及市酒类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全市各乡(镇)、街的酒类市场进一步加强酒类市场管理工作。

  第三阶段:10月11日至10月20日,市酒类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形成材料进行汇总,并于10月20日前,上报市酒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酒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10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总结上报市政府。

  五、检查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酒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酒类市场管理工作。

  2.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提高认识。要通过电视、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介,加强酒类市场管理的宣传,使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全面了解酒类管理的相关法津法规。

  3.各执法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依法办事,严禁乱收费、乱罚款,杜绝在办案过程中吃、拿、卡、要、借等现象发生。

  4.在酒类市场管理工作过程中,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保证酒类市场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5.建立举报制度,设立社会监督举报电话(市酒类管理办公室83627401、83651601,市工商局12315、83654315、市质监局83619020、83616315),各执法单位要认真受理经营者、消费者申诉举报,及时查处非法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严厉打击制假贩假黑窝点。

  6.充分发挥市酒类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市酒类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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