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煤炭露天加工食品的通告(长府发〔1997〕5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煤炭露天加工食品的通告(长府发〔1997〕5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0 11:00:57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78
核心提示:  凡本市市区禁止使用煤炭露天从事烧、烤、煎、炸、煮、爆食品的经营活动。在室内加工食品的,应当符合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
发布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7〕59号
发布日期 1997-08-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进一步加强对使用煤炭露天加工食品经营活动的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市区禁止使用煤炭露天从事烧、烤、煎、炸、煮、爆食品的经营活动。在室内加工食品的,应当符合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

  二、环保、工商、城建、公安、卫生、规划等部门和各区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使用煤炭露天加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经营者利用违法建筑及用煤炭露天加工食品的,由规划等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四、有关单位、个人为经营者使用煤炭从事露天加工食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经营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工商、城建、公安、卫生、规划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没收使用的工具和相关物品。

  六、经营者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工商、城建、公安、卫生、规划等部门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地区: 吉林 
 标签: 经营 环保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