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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农经济局关于推进农作物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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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9 02:49:07  来源: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32
核心提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村经济局《关于推进农作物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东港市人民政府
东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政办发〔2007〕9号
发布日期 2007-03-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村经济局《关于推进农作物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推进农作物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种子管理工作,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彻底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种子市场的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

  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改善执法手段,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构建我市种子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市种业健康发展。

  三、具体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07年3 月27日至2007年4月5日。

  (二)审查和清理阶段

  2007年4月6日至4月30日。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现有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清理,确定改革范围。

  (三)产权改革具体实施阶段

  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对于农业部门主管的东港市种子公司(含农业中心、种畜场所属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东港市示范农场),按照本意见要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乡镇所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种子经营剥离。

  四、组织领导

  成立东港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组 长:尤泽军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正卿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凤德  市农经局局长

  成 员:王忠坤  市企改办副主任

  孙承彦  市农经局副局长

  曲成林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 成  市发改局副局长

  孙大伟  市财政局副局长

  夏 青  市物价局副局长

  崔秀英  市人事局副局长

  马忠仁  市审计局副局长

  于修龙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吴洪福  市政府信访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经局,办公室主任由孙承彦兼任。

  五、具体措施

  (一)实行政企分开

  2007年6月30日前,我市要全部实现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政企分开。

  东港市种子公司,要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机构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5〕5号)有关精神进行改革,整体转化为企业,并实行产权改革,实现人、财、物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彻底分开。

  东港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东港市种畜场、东港市示范农场等单位要实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事务管理等其它职能与种子生产经营职能的剥离。

  各乡镇所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实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与种子经营职能的剥离。

  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机构,自2007年7月1日以后,一律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变更或注销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为其安排项目或提供资金支持。

  对于产权改革后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要继续生产经营种子的,按照《种子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认真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

  对于实行政企分开以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要严格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对于分流和富裕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一次性补偿等多种形式予以处理。

  对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其他事业性质兼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剥离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以后,原来专门或兼职从事种子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编行政、事业性质的工作人员原则上要回到定编的岗位上履行职责,如果要继续从事种子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辞职。

  (三)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对于剥离出去的原市级农业部门(含农业中心、种畜场、示范农场)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机构,经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后,依照有关规定移交我市企业体制改革办公室管理,并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在产权制度改革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4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21号)等有关规定。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剥离种子经营体制改革工作,由所属乡镇负责完成。

  上述种子经营体制改革,要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和重组,并注意好劳动关系处理和职工利益维护以及严格履行有关程序规定等工作。保证种子企业产权改革规范、健康、有序地进行,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要认真抓好企业改制过程中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监督检查工作,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机隐匿、转移或私分国有资产和趁机向企业转嫁负担、摊派费用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加强我市种子管理工作

  强化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力度,加强种子执法队伍建设,认真转变种子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搞好对他们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充分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对种子管理工作的责任感。要完善我市种子质量检验体系、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

  (五)强化种子管理的保障

  市财政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种子技术推广等方面工作,切实保证我市种子管理工作的经费支出。

  (六)对我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并严格资格准入制度。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这次改革时机,对我市农作物种子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对于不符合条件或经常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业户要坚决取缔。

  在2007年2月15日之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我市所有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严格的审查,凡是不符合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一是我市本级颁发许可证的,一律依法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是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现有的合格种子可以销售到2007年6月30日,逾期不得再销售,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种子生产单位自负。鉴于2001年前后发放的种子经营许可证陆续到期,暂不换发新证,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可以延长到2007年6月30日。

  (七)认真搞好种子市场的管理

  一是严格商品种子的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

  二是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和未经审定种子等违法行为,使我市种子市场秩序得到彻底的改善。

  东港市农村经济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市场监管 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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