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为中心,以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履行监管职能,强化监测手段和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我省饲料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畜牧业安全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巩固无疫区建设成果。
二、工作目标
在全省范围实施监测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施情况,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增加监测频率,注重监测效果。确保全年完成农业部下达我省的饲料及饲料中违禁添加剂专项监测430批次的监测任务。并通过产品抽检监测和质量监督,进一步规范我省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严厉打击各种饲料违法行为,努力把我省饲料及畜产品质量提高到新的水平,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监测对象
饲料生产、饲料产品及原料经销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交易市场及定点屠宰场。
四、监测产品种类
猪、禽、水产配合饲料、浓缩料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猪尿液等。
五、监测项目
(一)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
标签、水分、粗蛋白、铅、镉、黄曲霉素B1、沙门氏菌。
(二)动物源性饲料
1、肉粉、羽毛粉、血粉等:标签、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
2、鱼粉:标签、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砂分、铬、镉。砂分铬、组胺。
3、骨粉:标签、水分、总磷、钙、沙门氏菌。
4、肉骨粉:标签、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铬。
5、鱼油:标签、酸价、过氧化值。
6、饲料级混合油:标签、酸价、过氧化值、苯并(α)芘。
(三)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1、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标签、维生素A、维生素D3、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
2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标签、铜、锌、砷、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
3、复合预混合饲料:标签、铜、锌、铅、砷、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
4、维生素添加剂:标签、主含量、氯化胆碱加测水分、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
5、矿物质添加剂:标签、主含量、铅、砷、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
6、其他添加剂:标签、主含量、铅、砷、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
(四)猪尿
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莱克多巴胺。
(五)新饲料产品
按照农业部批准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标准对涉项进行检测。
(六)饲料中违禁添加剂专项监测
1、猪配合饲料:生长育肥猪饲料,测定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仔猪饲料测定地西泮、呋喃唑酮;
2、蛋禽育成期、产蛋期及肉禽配合饲料:测定喹乙醇,苏丹红。
3、水产配合饲料:鳗鱼、甲鱼等特种水产饲料测定氯霉素、呋喃唑酮;草鱼、鲤鱼等测定喹乙醇、氯霉素。
4、蛋白饲料:测定三聚氰胺。
六、实施监测责任单位
各市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饲料及畜产品的抽样和送样;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对重点区域进行监测,并负责全省样品的检验、汇总及上报;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
七、抽样技术要求
(一)按照《饲料采样》(GB/Tl4699.1--2005)执行。抽样人员应熟悉国家饲料管理法规,具有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抽样工作程序和抽样操作技术;
(二)对进口饲料产品进行抽样时,应核对进口登记许可证,并填写《进口饲料产品调查表》,抽样时若无标签应进行包装取证(照相等)。
(三)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企业原则上每类产品中只抽取一个主导产品。
(四)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可以在使用环节抽样。
(五)猪尿液:从养殖场(户)育肥猪群中抽样,重点对体重70—100公斤的育肥猪抽样监测。
(六)抽样人员应注意所抽样品的保质期,在检验异议期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抽样。
八、具体时间安排
全省监测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上半年)
1、3月中旬,下达全省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举办全省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技术培训班,向参加培训人员传授产品抽样技术要点和技术操作规程。
2、3月下旬,各市县按照省农业厅下达的监测计划(见附件)进行抽样,并在4月上旬将样品送到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地址:海口市海府一横路1号;联系人:莫月取;联系电话:65340947;传真:65340947)。
3、4月下旬至5月上旬,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完成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异议处理及监测数据汇总。
(二)第二阶段(下半年)
1、8月下旬,各市县按照省农业厅下达的监测计划,完成产品抽样和送样。
2、9月上旬至10月上旬,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完成全省样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异议处理及监测数据汇总。
九、总结分析报告
省畜药饲料监察所负责全省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阶段性和全年监测总结分析报告上报工作。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监测总体情况,包括监测区域、检测样品数量、检测项目、抽样总体概况等;二是全省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和基本情况;三是检测结果分析,包括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各类饲料产品检测结果比较,以及与前5年监测结果比较分析;四是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采取对策措施。
总结报告上报时间:5月15日前、10月15日前将全省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总结报告分别上报省农业厅及农业部;10月30日前将全年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报告上报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