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30号)要求,为切实抓好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相关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抓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现“食品惠民”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快完成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
市编委办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尽快确定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快完成职能交接和人员划转工作,确保工作统一协调、有序衔接。
在过渡期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卫生部门继续负责对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原则负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监管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组织本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订本地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加大食品安全经费投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农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网络。掌握辖区内食品安全状况,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档案和花名册。加强食品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食品安全问题,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各相关食品安全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统一发布本地区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监部门: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工商部门: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查处食品流通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餐饮服务和具有特殊保健功能的食品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查处餐饮服务违法行为和具有特殊保健功能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对水产品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经贸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和酒类专卖的监督管理;盐务部门:负责盐业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食品、食用农产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法》第四章规定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相一致的机制制度。
及时清理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不一致或已过时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与法律法规相一致的机制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重新修订《惠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制定《惠州市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惠州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和制度。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清理调整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和办事指南,各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联席会议制度、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协调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及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等,以利于协调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四)大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 加强监管机构建设。一是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按国家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及时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调整;适时在惠城区、大亚湾开发区等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缺位的县、区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逐步在全市设立专职的镇级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在农村和社区设立协管员网络。二是完善检验检测网络。统筹协调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实行检测结果互认机制;2010年底前全市乡镇必须建立农残检测站。三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管人员,特别是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人员和乡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人员;加强监管队伍培训,将食品安全法规知识培训列入干部培训规划,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能力。
2. 加大食品安全经费投入。将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和综合协调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着力解决食品安全检验监测、购买样品、农残检测、设备设施、监督执法、专项整治(整顿)经费来源问题。
(五)大力加强食品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一是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化建设,制定、修订市级农业生产技术规程地方标准32项以上,创建30个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化示范区,认证无公害农产品50个以上、绿色食品10个以上、有机农产品3个以上。二是加快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新型农贸市场,改善市场消费环境,对市区龙丰、南门、下板塘、桥西、下角、桥东、小金口等集贸市场实行升级改造。三是建设传统和地方特色食品加工基地。在各县(区)、乡镇(街道)选择适当的地方做好规划,建立豆制品、河粉、酱腌菜、烧腊、米饼等食品生产加工基地,将一些小、散、乱的小作坊纳入到基地统一管理,给予场地租金、税费等方面优惠,使食品小作坊得到规范发展。四是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全行业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重点是要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确立食品安全信用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 四级制,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和服务系统,如公开、便利的食品安全信用查询系统,科学、公正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系统。
(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
制订《惠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实施方案》,突出“八个方面”、“八大品种”的整顿。“八个方面”是指: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专项整顿,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食品生产环节整顿,食品流通环节整顿,餐饮消费环节整顿,畜禽屠宰整顿,保健食品整顿,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通过上述专项整顿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上新水平。“八大品种”是指抓好米及其制品、面及其制品、肉及其制品、农产品、水产品等日常消费量大的重点品种和食用油、酒类、食盐等高风险品种的整治,制订监督抽检和执法检查计划,加强日常监测,提高产品合格率,确保符合《广东省地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中“食品药品安全”指数的要求。
(七)大力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1. 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培训。将《食品安全法》列为本地区、本部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重要内容之一,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学习培训。尤其要组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开展学习培训,做到人手一册法律文本、每个单位开一场讨论会和上一堂培训课。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组织开展一次专题知识竞赛。
2. 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制订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对《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作出具体的安排。建立食品安全公益宣传机制,惠州电视台、惠州电台、惠州日报、东江时报、今日惠州网、市政府门户网等媒体、网站,要定时段、定栏目、定版面、定专题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对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新闻、常识、活动等原则上实行免费宣传。食品企业要在企业内部开展宣传。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贯彻食品安全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可设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二)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贯彻实施本方案的过程中要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与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通报食品安全工作进展的总体情况,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和本方案所规定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信息;部门之间加强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加强各环节执法衔接,提高监管效能。
(三)加强督查,抓好落实。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检查《食品安全法》执法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市政府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县、区贯彻实施本方案的情况进行督查,对贯彻实施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于2009年12月底、2010年6月底、2010年12月底前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