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30号)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3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7 05:15:53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824
核心提示: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9〕30号
发布日期 2009-04-16 生效日期 2009-04-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8-02-23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但食品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严峻形势。特别是最近发生的“瘦肉精”事件,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整治和监管工作,推动我省食品安全水平再上新台阶。省编办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结合我省新一轮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明晰食品生产(种养)、加工、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职责和监管部门,确保监管职责落实和监管工作统一、协调、高效。省法制办要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对我省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地区: 广东 
 标签: 食品安全法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