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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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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6 15:24:18  来源:鄂州市粮食局  浏览次数:1243
核心提示:  为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粮食局颁布《粮食监督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发布单位
鄂州市粮食局
鄂州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粮食局颁布《粮食监督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按规定要求及时开展对辖区内粮食流通情况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等方式监督检查。

  1、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应事先拟订监督检查计划,报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2、监督检查终结后,根据监督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并将监督检查报告相关资料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二、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或有效执法证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三、监督检查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应自行回避的,主动提出回避。

  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接受被检查对象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被检查对象处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监督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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