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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2009年春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沈和政办发〔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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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6 15:21:18  来源: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94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和平区春夏季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全区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按照沈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沈阳市2009年春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沈食安委办发[2009]6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春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和政办发〔2009〕18号
发布日期 2009-04-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区2009年春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切实加强和平区春夏季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全区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按照沈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沈阳市2009年春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沈食安委办发[2009]6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春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保障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专项整治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统筹协调全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食安委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组  长:郭绍维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孙经财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局长

  吴瑞东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李红实    区监察局副局长

  孙万一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俭朴    区发改局副局长

  赵  辉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焦光辉    区卫生局副局长

  王树军    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刘文远    区质监分局副局长

  张  欣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副局长

  金  雨    长白岛管委会社会事业发展局副局长

  各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使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苗头得到有效遏制,基本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农产品种养殖监测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流通秩序进一步好转,餐饮消费环境进一步净化,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三、整治重点

  以高风险的肉及肉制品、乳制品、熟食制品、现场制售食品、水产品、豆制品、蔬菜、儿童食品、饮料等为重点品种;以学校食堂、工地食堂、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小餐饮、小作坊、小杂食店等为重点单位;以城乡结合部、旅游景点、重大活动场所等为重点区域;以“五?一”假期、暑期旅游旺季、重大活动期间为重点时段,着重做好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及餐饮消费重点环节的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

  四、主要工作

  (一)种养殖环节。随着气温回升,水中微生物和细菌开始活跃,易引发水源变质和腹泻性中毒,要严格监控,防止源头污染。要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畜禽产品、原料乳等种养殖环节的监管和指导,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剧毒、高毒农药、渔药及在饲料中滥用添加剂的行为,同时加大对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的检验监测力度,禁止不合格农产品上市。

  (二)生产加工环节。要特别加强肉类、饮料、乳制品、速冻食品等加工企业的监管,防止气温升高引发的细菌污染,监督企业严格落实原材料采购和产品消毒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无证加工等违法行为,加强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现重点高危食品的全覆盖抽查,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三)市场流通环节。要以商场、超市及食杂店现场制售食品、低保质期食品为整治重点,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次,严厉打击经营过期变质食品、“三无”食品和更改食品标签保质期的违法行为。要特别加强对过期食品、不合格产品的监督退市工作,监督食品经营者退换货,坚决防止其以各种形式再次进入流通领域。

  (四)餐饮消费环节。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学校周边小饭桌、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点宾馆、农家乐等重点部位的专项整治,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要督促餐饮单位严格遵守卫生规范和经营范围,做好专用工具、容器、冷藏设备和餐饮具清洁消毒工作,杜绝生熟食品交叉污染、加工储存不当等现象;监督餐饮单位对购进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畜禽、劣质食用油、滥用添加剂、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

  (五)生猪屠宰环节。要加强对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日常检查,监督企业切实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把检疫检验关,严格生猪产品出场和流向登记,严禁注水肉和变质肉流入市场,严厉打击私屠乱宰和制售病害猪肉的违法行为。

  五、责任分工

  和平区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是第一责任人。

  (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承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有关部门的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组织对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查处。

  (二)区经贸局负责由其审批的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并协调解决市场运行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促进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的提高,负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专项整治及防止私屠乱宰。

  (三)区长白岛管委会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农产品种养植及流通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促生长剂和“瘦肉精”等药物残留,水产品的养殖、检测等监管工作,并抓好组织落实。

  (四)区质监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抓好组织落实。

  (五)区工商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抓好组织落实。

  (六)区卫生局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抓好组织落实。

  (七)区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期间的舆论宣传工作,以及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九)区监察局负责组织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

  (十)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街道办事处及社区的广大百姓宣传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引导百姓正确消费,宣传有关假冒伪劣、腐烂变质、鉴别有毒有害食品的方法和预防食物中毒的知识等科学常识,增强广大市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春夏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全区百姓切实利益的大局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把做好春夏季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摆到议事日程。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建立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和引起较大社会不良影响和不稳定因素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希望各部门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本部门春夏季食品安全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措施。

  区各相关部门要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按照本方案要求,对薄弱环节和问题品种开展自查自纠;要按照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开展抽检工作,特别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加大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测结果;要及时、认真受理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依法处理,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三)广泛宣传,加强防范。

  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同时,向广大市民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积极传授科学常识,以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意识。

  (四)加强反馈,及时报送。

  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值守,明确相关责任,畅通报送渠道,及时准确报告食品安全动态信息和整治的进展情况。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瞒报、漏报、迟报并造成影响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地区: 辽宁 
 标签: 工作方案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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