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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清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鄂工商市〔20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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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6 14:59:31  来源: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2111
核心提示:  近期,有关媒体曝光了外省一些地方集贸市场和食品经营户仍在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生产销售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问题。为在我省杜绝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广大消费者健康,促进科学发展,省工商局决定4月10日至5月10日,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专项清查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北省工商局
湖北省工商局
发布文号 鄂工商市〔2011〕86号
发布日期 2011-04-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近期,有关媒体曝光了外省一些地方集贸市场和食品经营户仍在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生产销售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问题。为在我省杜绝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广大消费者健康,促进科学发展,省工商局决定4月10日至5月10日,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专项清查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进一步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生态环保意识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在生产、使用、回收等各环节都存在严重问题,特别是使用后随意丢弃,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入土掩埋很难降解,造成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且回收和处理难度很大。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大在传统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上的宣传力度,并组织市场开办者出专栏、贴标语,安排市场巡查人员上门广泛宣传,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危害、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让社会广泛知晓。通过舆论宣传引导,让广大经营者知晓自己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自觉不进、不销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引导广大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培养良好消费习惯,自觉不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二、开展清查,严厉打击违法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行为

  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国家经贸委6号令已明确在2000年底前淘汰一性发泡塑料餐具,并禁止销售。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1363号),要求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加强监督管理。多年来,全省淘汰、禁止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潜在的隐患不容忽视。这次集中开展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专项清查整治,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工商局统一部署要求,迅速制定实施方案,集中力量在辖区开展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专项清查。重点检查各地批发和零售市场,尤其是城乡农贸市场、客运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经营户违法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行为,城乡街道、社区小餐馆、早餐摊点、夜市摊点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行为。一经发现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行为,立即依法从严查处,并追溯源头。力求通过开展专项清查整治,在全省杜绝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行为。

  三、建立机制,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纳入日常巡查监管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将禁止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到基层工商所日常市场巡查工作中,作为日常巡查监管的必检内容,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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