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确保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市政府相关通知要求,县食安委决定从即日起至2009年2月2日,在全县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目标
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辽宁时的讲话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针对影响和制约食品药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双节”期间的消费特点,全面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专项整治,有效遏制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促使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明显规范,防止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在节日期间吃上放心食品、用上安全有效药品。
二、专项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水产品、粮油制品、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奶及奶制品、婴幼儿食品、蔬菜、豆制品、饮料、酒类、元宵等节日期间大宗食品。注射剂、疫苗、血液生物制品及植入介入类、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毒麻及精神类等特殊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类产品。
(二)重点区域:全县各主要商业网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及周边等;以培训方式销售药品、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等场所。
(三)重点对象:农渔种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小商店、小摊点,各类宾馆、饭店、食堂等。高风险药械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今年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涉药单位,违法发布食品药品广告的单位。
三、主要任务
(一)初级农产品环节整治(县农林水务局、县海洋渔业局、各乡镇政府)
重点抓好对初级农(林、水)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和市场准入的监管,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化肥、渔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继续加强农药、兽药和渔药残留的监测工作,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林、水)产品流入市场。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县质监局、县经贸局、各乡镇政府)
1.严格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严格出厂检验,加强证后监管。
2.加大对小作坊的监管力度,对达不到承诺保证或加工标准的小作坊,要及时责令整改或取缔。
3.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变质发霉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4.整顿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强化肉品检验检疫工作,严把上市肉品质量关。坚决取缔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屠宰场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注胶猪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三)食品市场流通环节整治(县工商局、县经贸局、各乡镇政府)
1.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行为,加强对小食杂店的监管。
2.继续强化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体系,检查督促经营单位落实“六项制度”。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工作,确保对较大规模的超市、批发点的快速检验工作落实到位。
3.整顿酒类市场秩序,规范酒类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行为,严把酒类市场准入关。
(四)餐饮消费环节整治(县卫生人口计生局、各乡镇政府)
严格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强化餐饮单位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加强对旅游景点、繁华地段饭店及宾馆、农家乐旅游点、小餐馆和各类食堂的卫生监管,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严厉查处非法使用劣质食用油、肉制品原料、添加剂、不合格调味品等违规违法行为。
(五)农村食品安全整治(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
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突出抓好分散在广大农村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小商店和学校食堂的整治,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
(六)“黑窝点”整治(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
以农村及城乡接合部、城镇临时建筑以及学校、建筑工地和旅游景区周边为重点区域,坚决取缔生产加工经营食品的“黑窝点”,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证照超过有效期未办理更换或延期手续、私屠滥宰、非法占道经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药品安全整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局)
重点打击制假售假、无证经营、非法渠道购药、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工商等部门要加大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自即日起,至2009年2月2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12月30日前)。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确定重点,进行动员部署。1月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县食安办。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1月31日)。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突出重点地开展全面、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2月30日、1月9日、1月19日分别开展全县集中的执法行动。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集中执法日和专项整治期间的整治情况和相关数据(附件1、2)于当日下午2时前报县食安办。
(三)总结阶段(2009年2月1日至2月2日)。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并于2009年2月2日前,将书面总结和总体数据(附件1、2)报送至县食安办。
五、专项整治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汲取“三鹿”奶粉、刺五加注射液和问题鸡蛋等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部署,带队进行现场督查,解决监管中的难点问题,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过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切实保障专项整治所需经费、车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各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统一调度县、乡两级监管人员,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巡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法案件,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做好监管原始记录,将专项整治结果作为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标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各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增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依法生产经营,严格按规定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和检验检测,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好控制措施,做到“十不准”(不准使用禁用农药、渔药、兽药、不合格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准使用不合格以及非食品原料,不准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准不合格产品出厂,不准销售“三无”、变质、过保质期食品,不准销售假劣药品,不准从非法渠道购销药品,不准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不准违规发布食品药品广告,不准随意降低处罚力度)。
(四)强化宣传,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工作,在电视、网站等媒体开设食品药品安全专栏,组织系列报道,邀请专家讲座,及时发布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警示信息,切实提高市民消费信心和防范意识。对违规经营使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给予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震慑不法分子。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出宣传计划,组织专人负责,保证在电视、电台和相关网络上各报道2次。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众的监督作用,乡镇(街道)要全面排查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情况,开展创建“三无”(无“黑窝点”乡镇、无“黑窝点”街道、无“黑窝点”社区和村屯)和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活动。食品药品安全“三员”要做好知情举报工作,及时发现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五)加强督导,严格执行应急值守规定。县食安委将对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列入年度综合评价和考核内容。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认真执行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如果发生突发事故,要按应急预案要求立即报告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
联系人:王洁,电话:89885427,传真:89885437。
附件:1. 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相关报表.doc
2. 元旦春节期间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相关数据报表.doc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