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海城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海政发〔2008〕49号)

海城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海政发〔2008〕4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3 04:44:32  来源:海城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42
核心提示:  为了更好地应对本地区粮食市场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确保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活、工作秩序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海城市人民政府
海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政发〔2008〕49号
发布日期 2008-06-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城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应对本地区粮食市场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确保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活、工作秩序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海城地区由于自然灾害或疫情等原因,造成粮食市场价格非正常大幅波动,采取必要措施,搞好粮食供应,平抑市场价格;对破坏市场秩序,人为制造混乱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和追究责任。

  (二)分级控制。根据粮价的波动情况,确立“紧张、紧急、特急”三级预警和监控机制。对不同级别采取不同的预警监控措施。

  (三)快速反应。建立粮食安全应急保障、预警、指挥机制。加强人力、物力、财力储备,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保证预案启动后,储备、加工、运输、供应和市场管理等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衔接,处理及时准确。

  (四)统一指挥。应急预案启动后,各项应急工作均在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各个部门应严格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粮食安全应急保障机制

  第三条  粮源储备

  建立可调控的长期储备粮食计划。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由市政府统一安排,财政局筹措补贴资金,农发行提供储备贷款,粮食局负责落实我市7,000吨地方粮食储备,其中:玉米5000吨,水稻2000吨。并对预案实施过程中动用的储备粮要在半年(或一季度)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

  第四条  粮食加工

  根据海城市实际,粮油应急加工点确定如下:

  大米、加工点:海城恒基粮业有限公司

  大米日加工能力保证150吨。

  油脂加工点:海城市富有油脂有限公司

  油脂日加工保证140吨。

  第五条  粮食供应

  根据分散人流、方便居民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应急供应网点。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根据市场调控的需要,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风险基金,确保在粮食应急供应情况下能提供必要的调控粮食资金。

  第三章粮食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第七条  粮食价格监测作为价格监测体系之一,以粮食局为依托,建立粮食供求及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切实做好粮食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建立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定期或随时将粮食监测情况报告相关部门,以快速做出价格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出预警信号。

  第八条  粮食安全预警状态(警线)

  (一)紧张预警状态:海城市境内或周边地区粮食市场持续3天出现市民集中购买并可能诱发抢购现象,价格明显上涨30%。

  (二)紧急预警状态:海城市境内粮食市场持续5天出现市民集中购买并诱发抢购现象,价格明显上涨50%。

  (三)特急预警状态:海城市境内发生大范围、大规模的市民集中抢购现象,并出现粮食市场脱销、断档情况,价格明显上涨超过100%。

  第四章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制

  第九条  组织管理

  (一)成立海城市粮食安全应急供应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市长

  副总指挥:市粮食局局长

  成    员:市财政局局长?

  市公安局局长?

  市交通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市物价局局长

  市工商局局长

  市技术监督局局长

  市农业发展银行行长

  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对市委、市政府负责。

  2、根据海城市粮食市场预警状态,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3、研究解决粮食应急供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粮食市场事态变化情况。

  5、根据粮食市场事态发展,向外省、市及当地驻军请求援助。

  6、对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进行监督。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

  办公室主任:粮食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粮食局分管局长

  联系电话:3222783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监测粮食市场供应变化动态,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市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解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供应工作遇到的问题。

  3、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应急供应指挥部工作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4、研究制定实施预案中的各项资金开支计划。

  5、负责收集、整理、综合应急供应期间粮食市场运行监测情况,编发粮食市场综合运行分析,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6、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7、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职责分工

  1、市粮食局:负责对全市粮食市场的日常监测预测,并根据全市粮食市场进、销、存、价格等情况,建立综合评价报告制度,收集掌握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动态,及时向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传递监测信息,提出预警意见并负责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组织应急供应情况下的粮食采购、加工、调运、销售。

  2、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粮食局审核实施粮食应急供应所需有关资金,并及时足额拔付到位。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城市分行:在市政府落实补贴前提下,及时保证市级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加强对主要粮食储备库、粮食市场、粮食销售网点以及粮食运输道路的安全保卫和控制,严密防范和打击破坏粮食市场秩序和哄抢粮食等违法犯罪行为。

  5、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分放应急供应粮食运输通行证明,确保粮食运输通畅,必要时严格控制粮食外流。

  6、市工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历打击掺杂使假、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7、市民政局:负责确定救济对象,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

  8、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粮食质量监测。组织对生产企业和市场粮食产品的专项抽查,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9、市物价局: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适时出台紧急干预措施。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哄抬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平抑市场粮食价格。

  第五章粮食安全应急供应措施

  第十一条  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预警状态,相应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

  (一)出现紧张预警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通知市粮食、物价等部门,跟踪市场动态,并按时向市应急供应指挥部书面报告监测信息和动态情况。

  2、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通知市粮食局做好城乡应急供应网点的设置和部队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市民政局在最快时间内做好需救济人口普查登记工作。

  3、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令工商、交通部门,立即控制粮食外流。

  (二)出现紧急预警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令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立即动用市级粮食储备,启动应急加工系统。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投放量和价格,组织应急加工单位进行粮食加工,其产品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首先确保当地驻军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口的粮食供应。

  2、预计地方储备粮源不足和可能发生供应断档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并由市政府请示上级政府或部门动用省、市在海城的储备粮。

  3、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应急指挥部指令市粮食、财政、工商等部门组织国有粮食企业和其他涉粮企业,从外地采购粮源,增加进货量,并认真做好粮食调配工作。必要时可通过鞍山市政府协调应急粮源或对外求助。

  (三)出现特急预警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政府规定,经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决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2、实行定量供应。市粮食局、财政局、民政局共同协商,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必要时临时实行定量供应,军粮供应给予充分保证。

  3、实行紧急市场管制。确有必要时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令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门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并由市政府指定应急加工单位统一征购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组织销售。

  第六章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

  第十二条  当海城市境内出现紧急预警状态时,由市政府召开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准备情况,并由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下令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当海城市境内紧急或特急预警状态结束15日内,市场粮价稳定,抢购现象消失,市场粮食商品摆布齐全,由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下令终止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终止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情况,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供应机制。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本应急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应急响应的。

  2、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工作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粮食应急经费或应急供应粮食。

  4、在应急供应期间擅自离岗,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

  5、在应急供应期内造成危害的其他各种行为。??????

  二00八年六月三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3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210) 法规动态 (194)
法规解读 (2657)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