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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海政发〔2005〕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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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3 04:41:53  来源:海城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48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对此,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近年来一直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紧紧围绕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以及消费等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不容忽视和乐观,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准入、检验检疫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还不健全,职能还不十分明确,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一些大市场、商场以及
发布单位
海城市人民政府
海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政发〔2005〕43号
发布日期 2005-06-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对此,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近年来一直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紧紧围绕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以及消费等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不容忽视和乐观,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准入、检验检疫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还不健全,职能还不十分明确,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一些大市场、商场以及学校等重点部位的食品安全问题仍很突出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鞍山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就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食品安全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抓住关键环节、标本兼治,不断提高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为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饮食,实现我市经济跨越发展,建设和谐海城提供物质基础和市场环境。

  二、加强领导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和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鞍山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安排,市政府决定成立相应的海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主  任:宋  涛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马  烈  副市长

  孔  伟  市政府秘书长

  委  员:金明祥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业发展局局长

  王仁忠  市纪检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于  丹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谭亚非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德文  市卫生局局长

  罗  军  市工商局局长

  谢明阳  市技术监督局局长

  王晓东  市公安局副局长

  窦  志  市发展计划局局长

  周国忱  市经济贸易发展局局长

  孟繁荣  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局长

  刘金良  市民政局局长

  王德刚  市教育局局长

  张政民  市财政局局长

  郑铁安  市林业局局长

  朱玉波  市粮食局局长

  付殿忱  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  勇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谭亚非(兼)。

  各镇(区)也要相应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三、职责分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协调实施我市食品放心工程;提出制定保障全市人民食品安全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的建议;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组织对重点品种进行检测和评价;定期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协调食品联合“打假”工作和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督导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综合利用;受理、分拨投诉举报,督促各单位及时处理;督查、督办食品放心工程、食品专项整治情况、食品检验检测体系运行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各相关部门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委员会会议部署工作落实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评估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状况的专题调研,协调配合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加强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鞍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和做法,进一步理顺关系,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二)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和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三)林业部门负责初级林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四)动物卫生部门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以及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畜禽屠宰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五)粮食部门负责粮油储存、调拨和运输环节的监管;

  (六)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七)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包括外来食品准入);

  (八)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

  (九)民政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管;

  (十)宣传部门负责有关食品安全方面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常识的宣传以及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公开曝光;

  (十一)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完善地方食品安全规章的审查工作;

  (十二)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有关政策为食品安全监管及放心工程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

  (十三)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制售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协助、配合、保护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及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四)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十五)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的部署,将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大基本建设的投入;

  (十六)经济贸易发展部门负责指导和推动食品生产和食品流通企业的行业建设,并负责盐业的监督管理;

  (十七)商业部门负责酒类流通行业指导和管理;

  (十八)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查学校、幼儿园食堂建设及学生集体用餐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并协调配合好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小饭桌、小食杂店、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工作重点

  (一)大力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按照《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三无”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年内完成米、面、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启动乳制品、调味品(糖、味精)、饮料、冷冻饮品、肉制品、罐头、方便面、饼干、膨化食品、速冻米面制品等10类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制度;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通过整顿,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查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确保食品卫生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大力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继续推广“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积极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的产业化生产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充分发挥我市无公害农产品检测中心作用,扩大检测覆盖面和检测率,按照《动物防疫法》和《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严把猪、牛、羊以及家禽的安全检疫关,做到检疫检验到位,确保初级农产品质量。

  (三)大力开展食品流通、消费领域专项整治。以维护食品消费安全为目标,以各类批发企业、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各类集贸市场(包括露天市场)、商店、小卖店等为重点,实行食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免进和公布、销毁制度,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确保食品流通消费安全。

  (四)大力开展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学校及托儿所食堂、周边小卖店、小饭桌以及经营小食品摊点的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我市所有学校内外食品卫生管理,净化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环境。

  (五)大力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安全专项整治。〖HTF〗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前店后厂、小食杂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实现城乡联动,统筹治理。

  五、保证措施

  (一)建立完善标准体系。积极推行已颁布的国际先进标准和国家标准,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规定和标准体系,形成从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到食品消费一环套一环的标准体系和管理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轨道。

  (二)建立健全技术支持体系。加大投入,加强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以完善检测手段、提升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为目标,全面整合和优化现有的检测力量和资源,逐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技术先进、结论准确、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检测网络,为部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三)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完善行政监督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采取日常监管与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确保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大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通过开辟专栏等各种形式加强食品安全常识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科学消费、规范消费、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采取公开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信箱,聘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开展红盾维权行动等有效方式,充分发动全社会力量,齐抓共治、综合治理,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人人重视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各镇区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提高认识,健全组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整治和规范我市食品市场秩序,确保食品安全,为实现经济跨越发展,建设和谐海城创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二00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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