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 5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 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1 14:29:19  浏览次数:1692
核心提示:为加强家禽屠宰检疫检验管理,保证上市肉品质量,改善城市及周边环境,防止禽流感及其它禽类传染病对人民生命安全的威胁,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家禽屠宰销售管理存在的混乱局面进行彻底整治。
发布单位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葫政告字[2004] 5号
发布日期 2004-07-06 生效日期 2004-07-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食品伙伴网注:】本法规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1号)代替。

  为加强家禽屠宰检疫检验管理,保证上市肉品质量,改善城市及周边环境,防止禽流感及其它禽类传染病对人民生命安全的威胁,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家禽屠宰销售管理存在的混乱局面进行彻底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7月20日起,市区内家禽上市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管理。

  二、市政府确定具有家禽屠宰法定资格的“葫芦岛市天天食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市内连山、龙港两区定点家禽屠宰加工厂。严禁在连山、龙港城区内市场上宰杀。

  三、家禽屠宰加工厂要依法经营,保证质量,并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满足市区消费者需要。

  四、为满足部分消费者的需要和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活禽仅限在连山福康路市场、化工市场、石油三区市场和龙港南大楼早市、龙湾新区一号早市销售,但必须持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五、鲜(冻)白条鸡、鸭、鹅及其产品无卫生许可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经营者健康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合法手续的,严禁在市内连山、龙港区销售;城市周边分散的家禽屠宰场未取得法定屠宰资格的,一律取缔;未经检疫上市经营的,依法惩处;经技术检疫认定的病害鸡、鸭、鹅及其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无害化处理。

  六、工商行政管理、动物检疫、环保、卫生、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检查、检疫力度,积极做好家禽屠宰管理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通告

  二○○四年七月六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7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