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1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1 14:24:01  来源: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94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保证我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民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对市城区(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所辖街道)范围内猪、牛、羊、鸡的屠宰、销售实行专项整治和集中管理。
发布单位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葫政告字〔2010〕1号
发布日期 2010-05-20 生效日期 2010-05-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ld.gov.cn/Item/30385.aspx


为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保证我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民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对市城区(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所辖街道)范围内猪、牛、羊、鸡的屠宰、销售实行专项整治和集中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内对猪、牛、羊、鸡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葫芦岛市天天食业有限公司为指定的连山、龙港两区城区内定点畜禽屠宰厂,南票定点屠宰有限公司为指定的南票区城区定点屠宰场。

  二、未经依法批准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屠宰活动,非法屠宰点一律取缔。

  三、城区内各市场严禁现场宰杀猪、牛、羊、鸡;严禁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生产加工以及无卫生许可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经营者健康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鲜(冻)产品。

  四、定点屠宰企业要依法经营,保证质量,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提供服务,满足城区内消费者需要。

  五、从事屠宰、销售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为: 12312(市服务业委员会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3993628(市定点屠宰办公室);6661878(市畜牧兽医局);96315260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市服务业委、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环保、卫生及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检查、检疫力度,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要依法惩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