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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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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1 14:24:01  来源: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81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保证我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民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对市城区(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所辖街道)范围内猪、牛、羊、鸡的屠宰、销售实行专项整治和集中管理。
发布单位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葫政告字〔2010〕1号
发布日期 2010-05-20 生效日期 2010-05-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ld.gov.cn/Item/30385.aspx


为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保证我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民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对市城区(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所辖街道)范围内猪、牛、羊、鸡的屠宰、销售实行专项整治和集中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内对猪、牛、羊、鸡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葫芦岛市天天食业有限公司为指定的连山、龙港两区城区内定点畜禽屠宰厂,南票定点屠宰有限公司为指定的南票区城区定点屠宰场。

  二、未经依法批准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屠宰活动,非法屠宰点一律取缔。

  三、城区内各市场严禁现场宰杀猪、牛、羊、鸡;严禁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生产加工以及无卫生许可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经营者健康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鲜(冻)产品。

  四、定点屠宰企业要依法经营,保证质量,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提供服务,满足城区内消费者需要。

  五、从事屠宰、销售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为: 12312(市服务业委员会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3993628(市定点屠宰办公室);6661878(市畜牧兽医局);96315260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市服务业委、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环保、卫生及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检查、检疫力度,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要依法惩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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