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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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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1 02:22:07  来源:葫芦岛金农网  浏览次数:1093
核心提示:为保障全市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管理。
发布单位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葫政告字[2010]3号
发布日期 2010-07-23 生效日期 2010-07-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ldjn.gov.cn/Html/flfg/201107/375.shtml

  为保障全市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加强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蔬菜、水果生产者要合理使用化肥、农药、薄膜等化工产品,生产的蔬菜、水果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二、严禁在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使用下列农药及其混配制剂:

  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剂,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哇,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

  氧乐果禁止在甘蓝上使用。

  三、蔬菜、水果销售业者要建立健全蔬菜、水果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要加强对农药的监督管理,对非禁止使用的农药要进行技术指导,建立农药安全使用和监管制度,并定期对蔬菜、水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检测人员正常工作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五、违反本通告行为,在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的农药及其混配制剂或对可以使用的农药未按规定用量、次数、方法和安全间隔期使用的,视其危害后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产品质量 水果 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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