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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产品集中批发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7〕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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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1 14:27:12  来源: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08
核心提示:为加强生猪产品市场管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公平竞争、管理有序的生猪产品批发管理体系,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在我市城区(连山区和龙港区)范围内生猪产品(包括胴体、肉、脏器、皮、血液、头、蹄、骨等)实行集中批发管理。
发布单位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葫政告字〔2007〕第2号
发布日期 2007-04-04 生效日期 2007-04-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ld.gov.cn/Item/30374.aspx


为加强生猪产品市场管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公平竞争、管理有序的生猪产品批发管理体系,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在我市城区(连山区和龙港区)范围内生猪产品(包括胴体、肉、脏器、皮、血液、头、蹄、骨等)实行集中批发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区(连山区和龙港区)内销售的生猪产品,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一律进入葫芦岛市肉类综合批发市场(原市食品公司院内)实行统一验证和统一批发。

  二、外埠定点屠宰企业的生猪产品,必须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运输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及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方可进入我市肉类综合批发市场进行批发交易。

  三、在我市城区(连山区和龙港区)内从事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含超市)和个体经营户以及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应向供货方索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购货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销售或使用注水或注入、添加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不得销售或使用未经许可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市商业、动监、卫生、工商、税务、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429-399362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此通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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