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引向深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食品放心工程,确保食品安全放心。
二、主要目标
1.城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下降2—3个百分点;
2.畜产品质量稳步提高,“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低于1%;
3.注水肉、病害肉现象得到全面遏制;
4.10类食品加工企业获生产许可证的力争达到90%;
5.大中型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
6.基本实现5类食品安全准入上市;
7.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
8.学校食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推广;
9.大中型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90%;
10.城乡食品卫生有明显提高,有效地防止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发生;
11.及时依法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案件;
12.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有所提高。
三、整治重点
整治的重点品种: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白酒、葡萄酒、酱油、酱、矿泉水、雪糕、儿童食品和食品包装材料。
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广大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重点抓好食品源头、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
1.整治食品源头污染。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活动,加大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的整治。认真开展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并公布检测结果。
卫生、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的整治。
2.整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养殖小区的建设,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监控工作。
经贸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卫生和质监部门要依法严格食品加工环节审查和卫生许可证发放,重点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原料、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并强化食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企业要吊销或收回卫生许可证。
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配合质监部门审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10类企业的生产条件。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不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曝光,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对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各生产条件的要吊销相关证照,令其退出市场。
商业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
3. 整治食品流通环节。工商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查食品经营企业、经营食品的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工商、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市场、流通领域食品的日常监管和抽查,对食品批零的流通环节,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农村和社区食品市场,要加强巡查整治力度,取缔无照无证经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质监部门要对已经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食品开展无证查处工作,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企业,禁止没有市场准入标志(QS)的食品上市销售。
各县(市)、区要建立示范市场。严格实行索票、索证、认证、认定等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能力,建立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4.整治食品消费环节。卫生、教育部门要强化对学校食堂、餐饮业及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的检查和监督。积极预防与控制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发生。
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根据《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开展散装食品卫生大检查。
5.整治食品的包装、标识印制业。新闻出版部门对合法的包装标识印制企业要加大其承印验证、承印登记的检查力度。对擅自设立印刷点从事印刷活动的,要坚决取缔,进一步规范印刷行业管理。
四、具体措施
1.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行规行风建设, 引导、监督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安全食品。
2.认真抓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和销售网络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食品流通的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义务信息员队伍,形成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保证农村食品安全。
3.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职能和责任,形成“职能清晰、权责明确、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整治与建设相结合,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4.发挥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舆论导向作用。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及时接受群众的咨询和举报。新闻媒体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给予曝光,揭露丑恶,警示违规;注重宣传名牌食品、名优食品和放心食品,对专项整治进行跟踪报道。
5.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和案件。各承担食品监管工作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经常性食品安全监管。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公安、司法部门要及时立案,严厉查处。
6.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市、县两级都要制定应急预案,积极预防突发事件。一但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快速作出反应和处置。
7.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选派一名科长做协调员,市食品整治办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市食品整治办。
五、时间步骤
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
1.动员阶段。从2004年6月11日至7月31日,制定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县(市)、区和承担整治工作的部门要将实施方案于7月31日前报送市食品整治办。
2.整治阶段。从8月1日至12月20日,按实施方案要求,分解任务, 明确目标,扎扎实实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市整规办和市食品整治办将组织全市性的督查和指导。
3.总结验收阶段。从2004年12月21日至2005年1月10日,市整规办和市食品整治办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05年1月5日前上报市食品整治办。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人力、物力和财力到位。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卫生、质监、工商、商业、农业、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领导本部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市食品整治办统一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做好整治工作,同时要根据统一部署开展联合执法和集中整治活动。
3. 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督查指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责任制,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