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2007年林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林政办〔2007〕59号)

2007年林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林政办〔2007〕5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0 13:36:05  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53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28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07〕72号)精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林政办〔2007〕59号
发布日期 2007-07-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2007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28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07〕72号)精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全程监管理念,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监管、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方针,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加大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重点与预期目标

  (一)工作重点

  继续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城市社区为重点区域,重点抓好面粉、食用植物油、肉及肉制品、蔬菜、奶制品、豆制品、儿童食品、水产品、畜产品、食盐、饮料、酒、瓶(桶)装水、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预期目标

  1.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平均合格率达到90%以上,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低于0.5%,饲料抽检合格率达到95%。新增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1个,无公害林产品产地面积增加3000亩。新增认定无公害畜产品产地2个。

  2.全面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符合发证条件企业全面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QS)。食品生产领域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提高两个百分点。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定点屠宰检疫率维持100%。

  3.全省城市、农村市场食品抽检合格率分别提高两个和三个百分点。

  4.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达到92%以上,餐饮具抽检合格率达到83%以上。加强对餐饮卫生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严防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5.积极推进散装食品标签规范化管理工作,力争在全市普及散装食品标签规范化管理。

  三、主要任务与具体要求

  (一)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

  1.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对农村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过程实施监管,加强对农村小企业、小作坊、小餐馆和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安全卫生监管,落实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城乡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和强制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要予以公告,清除出市场,并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打击收购、销售及加工病死畜禽肉和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行为,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向农村转移。

  2.努力提高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全面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农村食品市场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建设,鼓励大型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利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发展农村食品经营网点,提高统一配送率。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立健全市乡食品安全协调机制。

  3.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意识。开展公共卫生进农村、农村食品安全宣传月等系列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让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假冒伪劣食品鉴别的基本方法、依法维权的基本程序,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农村食品产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准规范等方面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安全食品的管理规定、生产要求和良好效益等方面的宣传,着力提高农村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素质。发挥农村消费者协会、12315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的作用,及时受理农村消费者的申诉举报,维护农民群众食品消费的合法权益,发挥广大群众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督作用。

  (二)强化种植养殖环节整治

  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行动。强化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重点抓好农产品生产过程监管和市场准入工作,规范种植业、养殖业化肥、农药、渔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行为,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化肥、渔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

  2.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追溯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质量认证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开展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和监控。加强对农药、兽药残留以及瘦肉精、氯霉素污染的监测;规范发展一批放心农资店,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创建自主品牌,指导企业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和检验检测制度。实施农产品标识推进计划,推广产地编码,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洁净化、生产过程标准化、质量监管制度化、产品营销品牌化。

  3.做好优质农产品标准化和认证工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等模式,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生产基地建设。加大良好农业规范(GAP)系列国家标准的实施力度,切实抓好农业标准化试点。积极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开展部分农产品强制性认证试点。

  (三)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

  1.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格农村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和日常监管工作,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查处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

  2.加大重点食品专项抽查力度。针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专项抽查植物油、面粉、水产加工品、酒类、乳制品、饮料、肉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行业中高风险食品品种,加大对食品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的监督抽查力度,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证照。

  3.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全面推进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和监督工作,密切关注苗头性、趋势性问题,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在食品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安全问题开展风险监控,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4.健全食品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体系。严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组织实施传统特色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加强食品认证标志执法监督,建立完善食品标签监管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

  5.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提高屠宰加工质量,严格按规程实施检验检疫,保证猪肉产品质量。推进牛、羊、家禽定点屠宰工作,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关闭不符合标准的屠宰加工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继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

  (四)强化食品流通环节整治

  1.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市场巡查力度,逐步建立制度规范、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无QS标志等不合格食品行为。

  2.强化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结合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主体资格,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完善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发生过违规失信行为的经营者实行重点监管。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

  3.严格食品经营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贯彻《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6号),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食品进货索证索票、质量查验等各项自律制度,建立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把好食品进货质量关,建立和完善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督促企业主动召回已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及时消除隐患。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强化日常监测和强制检测。

  4.继续推进以开辟绿色通道、培育绿色市场、提倡绿色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提高农家店经营食品的连锁配送比例,促进农村食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健康发展。继续抓好绿色市场建设,推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促进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三绿工程下乡”活动。

  (五)强化餐饮消费环节整治

  1.继续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与卫生许可制度及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效率,强化餐饮服务企业自律。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按照量化分级管理标准发放卫生许可证。重点对餐饮业及乳制品、婴儿配方食品、蜜饯行业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定期发布预警信息。

  2.严格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积极推广《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突出抓好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禁止销售、使用无QS标志食品,重点查处非法采购、使用劣质食用油和违法使用添加剂、不合格调味品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管,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六)认真开展重要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结合“十一”、“中秋”、“元旦”和“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食品消费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扎实开展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无QS标志等食品;加强节假日食品市场监测,引导群众科学消费、安全消费,保证人民群众重要节假日期间的饮食安全。

  四、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1.各级政府要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定期评估食品安全状况,研究制订相应监控措施,狠抓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

  2.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把关、密切配合,全面落实监管责任。要借助计算机网络、现代办公设备和快速检测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定期会商、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

  3.引导企业真正成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督促其承担社会责任,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进厂进店、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店。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要列入“黑名单”。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

  (二)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整治和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查办大案要案。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监察力度。

  2.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双评”(食品安全隐患评估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绩效评价)机制。市、乡两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运用“双评”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对本区域食品安全隐患的调查研究、抽检评估,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并通过实施绩效评价确保专项整治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3.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水平评估。按照“以评促管,以评促建,以评促改,重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原则,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水平评估。

  (三)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1.着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素质。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大局意识、合作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2.着力提高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素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培训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的控制能力和保障水平。

  3.着力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素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活动,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工作,倡导“绿色消费”、“健康饮食”理念,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监管工作的宣传报道,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街道)要于7月5日前将2007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年底前,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政府。

 地区: 河南 
 标签: 专项整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5.92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