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平安金华”的战略部署,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05〕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促进食品安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2、工作目标。通过对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指标、重点品种检测指标和消费者满意度的综合评价,全面了解各级政府及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准确评估各项监管保障措施的到位情况,食品源头、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综合协调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各级各类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和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行使监管职能,促进食品安全形势得到根本好转。
二、试点范围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2005年我市先在兰溪市、义乌市、永康市开展试点工作,其它县(市、区)开展自评。
三、工作重点
(一)综合评价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要按照评价要求,做好工作责任的分解和落实工作,建立相应的台账和档案。具体评价标准及评分细则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发文。
(二)市农业局、水利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卫生局、贸易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督促和协调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参与完成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
1、市农业局负责食品源头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和综合评价。加强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整治,加强“瘦肉精”检验检测;推广“放心菜”工程和“绿色无公害食品”工程,扩大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制定并落实农业投入品长效监管机制。
2、市水利局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和水产养殖行业的监管和综合评价。加强渔药残留超标问题整治,扩大建设安全水产品养殖基地规模。
3、市质量技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和综合评价。加强对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非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整治;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并做到标识规范;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分片式定责制等日常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监管;通过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
4、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和综合评价。加强前置审批,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并落实食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等制度;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和生鲜食品超市等的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销售“三无产品”,过保质期产品,用甲醛、工业碱等有毒有害物质浸泡的水产品及水发制品等行为,严肃查处销售劣质大米、用变质粮食加工的粮食制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和水果、非法使用保鲜剂加工的水果等行为;建立并严格实施日常监管制度。
5、市卫生局负责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和综合评价。积极推行餐饮行业和学校食堂等领域的食品卫生监管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强化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的检查;重点加强对儿童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测,认真落实日常监管和长效监管制度。
6、市贸易粮食局负责肉类产品定点屠宰的监管和综合评价。加强生猪、牛等的定点屠宰监管,消除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与工商等部门共同查处销售病死肉、注水肉、私宰肉、未经检验检疫的各类肉制品行为。
7、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查处重大事故方面的监管和综合评价。落实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协调机制,及时召开协调会议研究问题,及时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积极主动地牵头、组织、协调各部门认真制定年度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及开展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和督导督查等各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制度,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分析和预测食品安全形势,开展食品风险分析与评估;牵头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工作,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8、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为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试点工作提供舆论、经费等保障。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信用信息体系”、“食品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的监管和综合评价。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三大体系”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市)开展相关工作。在部分县(市)和部分企业开展“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试点;对食品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完善相关标准,推进“食品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检测监测网络,加强检测机构建设,推进完善“检验检测体系”。
(三)市卫生局、市贸易粮食局、市质量技监局在现场评价前作出“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评价”,其中粮食、蔬菜和儿童食品的检测指标由市卫生局进行评价,猪肉的检测指标由市贸易粮食局进行评价,豆制品的检测指标由市质量技监局进行评价。
四、实施步骤
1、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06年1月15日前将综合评价报告(试点市还包括自评报告)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将在综合评价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12月底前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兰溪市、义乌市、永康市进行消费者满意度指标评价调查,并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抽检。
3、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06年1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兰溪市、义乌市、永康市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拟出评价报告,将评价结果反馈给接受评价的试点市,并上报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领会《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将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认真落实责任,扎实开展工作,确保本区域、本部门顺利通过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的考核验收。
2、强化宣传,提高认识。要广泛宣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举措,宣传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宣传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常识,提高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要积极组织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开展培训。
3、健全制度,完善法规。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和标准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告、通报、分析、共享、发布制度和体系,定期和不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完善食品执法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完备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发现、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把食品安全整治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本区域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
4、狠抓落实,严格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科学制定相关制度,互相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试点各项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地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严格考核。
5、广泛参与,加强监督。要广泛发动群众,构筑全社会积极参与、信息渠道畅通的群众监督网,充实监管基础,加强监管力量;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和质量监督、食品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食品行业自律;要重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树立典型,正确引导科学和理性消费,对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曝光,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