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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衢政办发〔2007〕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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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0 09:22:14  来源: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751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07年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市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衢政办发〔2007〕100号
发布日期 2007-08-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07年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市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坚持集中整治与规范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严格监管与引导自律相结合。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其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重点问题,是指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生产、使用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滥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等。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主要工作任务是开展八个方面的专项整治。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2007年底,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产品扩大到蔬菜、水果、畜产品、茶叶、大米五大类25个品种;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强化溯源管理,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产品、重点产区包装标识检查。(市农业局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我市重点以白酒、食用油、“两豆”(豆制品、豆芽)等三类食品为整治重点,开展“三大冲击波”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食品活动,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生产加工等违法行为。大力整治食品小企业小作坊,依法取缔无证无照和不具备基本质量卫生条件的小作坊;督促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进行基本条件改造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全面推行小作坊登记管理、目录监管、限定区域销售和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加强专项监督抽查,组织开展白酒、“两豆”、食用油三类重点及乳制品、饮料、儿童食品等高风险和问题较多品种的专项抽查,坚决曝光不合格的产品,依法吊销有严重问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开展豆制品和豆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快实施豆制品市场准入制度,引导、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重点检查餐饮业、食堂采购的豆制品、豆芽及其他食品原料是否票证齐全,杜绝无证生产经营的豆制品流入餐饮单位。到2007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使用添加剂备案率达到100%;小作坊登记建档率、目录监管率及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率均达到100%;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白酒、黄酒、含乳饮料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市质量技监局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及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撤柜等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重点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推进实施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的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等项制度,重点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扎实推进“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并加快建设进度,基本实现全覆盖;大力推进连锁超市、放心店向学校、社区和厂矿企业延伸,着力解决“无店村”食品安全保障问题。到2007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村级连锁配送占应建放心店行政村的比例达24.8%,农村放心店多种形式的食品统一配送面达70%以上。(市工商局牵头)

  (四)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大对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位的卫生监管,重点查处采购、使用不合格和来源不明的原辅料,加强对亚硝酸盐的使用管理;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建立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格餐饮单位卫生许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严禁采购、经营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引导大型餐饮单位和餐饮连锁单位改善卫生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推行标准化服务;严禁使用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畜(禽)、劣质食用油、用有毒有害物质防腐及预制各种食品、滥用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到2007年底,乡镇的小型餐馆、县城以上的小型餐馆、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位消灭无证照行为;所有食堂和县城以上的餐饮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畜(禽)肉行为;杜绝用有毒有害物质防腐、预制各种食品。(市卫生局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督促企业自觉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检。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90%以上的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GMP组织生产;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六)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推行资质等级认定,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到2007年底,县城以上城市定点屠宰率达100%,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市贸粮局牵头)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健康安全产品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行为进行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吊销一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的证照;集中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集中产地和专业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地区、制售假冒伪劣比较严重的区域;加大对重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到2007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全部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重点区域的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得到杜绝。(市质量技监局牵头)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检查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农兽药和从非备案养殖场收购原料问题,对存在违规问题的养殖场,吊销其备案资格;全面清查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资格;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检行为,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制止买卖单证,瞒报、调换、夹带食品等非法行为;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走私行为,对非法进口的一律退货或销毁;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产品、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加强对边境贸易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到2007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市检验检疫局牵头)

  三、行动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2007年8月下旬至年底,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组织准备阶段(8月24日至8月31日)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和工作任务。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及举办专栏、专题访谈等形式,宣传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宣传《特别规定》和有关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形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行动实施阶段(9月1日至12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对辖区内相关重点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小作坊等进行集中普查,并对集中普查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础上,结合八个方面的专项整治任务确定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问题和重点区域,制定周密详细的行动方案。精心组织各方力量,横向联合、纵向联动、多管齐下、合力攻坚,进行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并结合整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扶结合、着力治本的长效监管机制。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6日至12月30日)

  各地、各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有重点地组织检查,并于12月20日前将整治行动总结报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专项整治,由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设农产品整治组(市农业局牵头)、食品和消费品整治组(市质量技监局牵头)、流通领域商品整治组(市工商局牵头)、餐饮业整治组(市卫生局牵头)、药品整治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猪肉整治组(市贸粮局牵头)、新闻信息组(市委宣传部牵头)、进出口产品整治组(市检验检疫局牵头)。

  专项整治组和新闻信息组牵头部门要制订本部门、本行业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管领导(组长)和联络员(具体方案和组长、联络员名单要求于9月3日前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586930);同时负责开展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分析舆论动态,研究应对措施等。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根据本行动方案,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任务和目标,要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落实到机关、企业和店铺。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不搞评比,但要组织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二)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照《特别规定》和有关法律的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要坚决打破地方保护,坚持抓大案要案,加大查处案件力度,落实“四不放过”(即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产品质量不达标不放过、处罚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质量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四个一律”(即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不合格食品一律不准出厂销售,查实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一律严惩、曝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一律实行监管责任倒查)。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严惩,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充分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配合部门,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整治行动中,凡发现违反《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同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加快相关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要认真实施食品等产品的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

  (四)强化宣传,正确引导。要大力宣传《特别规定》等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产品安全意识。要注重宣传工作的计划性、整体性,既要加大对伪劣产品和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又要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方便群众举报,兑现举报奖励,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二周进行一次信息通报。

  (五)督查推进,确保落实。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要求,明确联系领导,抽调机关干部,组成工作指导组,深入各县(市、区),加强一线执法力量,现场指导整治工作,督促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按要求组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并抽调精干人员,深入乡(镇)现场指导,推动整治工作落实。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指导改进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二周要将行动进展情况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及时将重大情况报市政府。
 

 地区: 浙江 
 标签: 产品质量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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