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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通告(市政发〔2009〕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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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8 10:28:55  来源:邵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76
核心提示:为切实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邵阳市人民政府
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9〕14 号
发布日期 2009-09-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切实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和养殖设施,禁止任何侵害养殖者权益的行为。

  二、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前向水域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由县级人民政府签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按规划指定区域开展养殖,严禁无证、无序养殖。

  三、从事天然水域捕捞生产的组织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和牌照。单位和个人持有的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严禁无证捕捞。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不准传播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严禁在任何水域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使用其他禁用的捕捞方法。

  五、资江河道资江二桥至高庙潭河段、邵水河道拦河坝至沿江桥河段为禁渔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禁渔期的禁渔区从事任何捕捞作业。

  六、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渔政人员有权对一切渔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刁难和阻碍渔政人员执行正常公务。凡对执行公务的渔政人员进行威胁、围攻和殴打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惩。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 O九年九月三日

 地区: 湖南 
 标签: 检验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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