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实施豆制品放心工程的意见(湖政办发〔2006〕53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实施豆制品放心工程的意见(湖政办发〔2006〕5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5 17:29:28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286
核心提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实施豆制品放心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6〕53号
发布日期 2006-05-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实施豆制品放心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
 
  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实施豆制品放心工程的意见
 
  湖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豆制品,现就在全市进一步实施豆制品放心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依法规范豆制品加工、销售和消费行为,实现豆制品质量安全情况的根本好转,让群众满意。
 
  1.豆制品加工经营者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持有率达100%,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率达100%。
 
  2.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条件和设施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和除“四害”各项措施落实,做到环境整洁、容器清洁。
 
  3.豆制品生产加工用水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原辅料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和质量标准。
 
  4.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满足豆制品生产要求。
 
  5.豆制品加工企业按环保要求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产、生活污水经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6.预包装豆制品标签符合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7.实行豆制品定点挂牌销售,亮证(照)经营,豆制品销售摊位标明生产加工户的名称、地址、卫生许可证号、工商营业执照号等经营。
 
  8.消除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入市场的豆制品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标准。
 
  9.大中型宾馆饭店,学校和30人以上就餐的机关、企事业食堂购买豆制品做到索票索证。
 
  二、主要措施
 
  (一)对生产加工环节进行整治规范
 
  1.市食安办会同市质监局、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制订《湖州市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现场验收标准》,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2.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豆制品加工经营户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
 
  3.卫生部门严把豆制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准入关,对不符合豆制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单位决不发证;质监部门强化对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生产加工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认真做好生产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坚决取缔无照生产豆制品的行为;环保部门做好豆制品生产单位的水、渣排放处理验收工作。
 
  4.豆制品加工场(厂)必须建立豆制品质量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豆制品生产的质量控制管理。豆制品加工场(厂)生产的豆制品必须经自检合格后方能入市销售。
 
  5.依法对豆制品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质监部门及时做好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生产者的后处理工作。
 
  6.逐步实行豆制品定型包装。定型包装豆制品要按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二)对销售环节进行整治规范
 
  1.市工商局制订《湖州市豆制品市场管理办法》,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2.豆制品销售经营户自身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同时向生产加工豆制品的企业索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实施商品质量准入制度,无证(照)豆制品加工企业的豆制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4.工商部门做好上市豆制品质量监测工作。
 
  5.豆制品生产加工和批发实行“交易确认单”制度。“交易确认单”系豆制品加工场(厂)和批发市场开具的发货凭证,并实行“单”随货行。
 
  零售市场内豆制品凭“交易确认单”上柜销售。“交易确认单”实行经营户“每日一户一单一账”和“摊(店)前悬挂亮化”制度。
 
  6.逐步实行零售市场内豆制品冷链销售。
 
  (三)对消费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1.市卫生局制订《湖州市豆制品消费环节管理办法》,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2.从2006年7月1日起,大中型宾馆饭店,学校和30人以上就餐的机关、企事业食堂必须建立规范的豆制品采购制度。
 
  三、工作职责
 
  市本级的豆制品放心工程由市食安办牵头,两区食安委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积极搞好配合;三县豆制品放心工程由各县食安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一)各监管部门的职责:
 
  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规范。
 
  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整治规范。
 
  卫生部门负责消费环节的整治规范。
 
  贸粮部门负责对豆制品行业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豆制品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食品药监部门依法组织查处豆制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生产加工厂的职责:按规定和标准开展豆制品的加工、销售活动,确保所加工、上市的豆制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对所生产的豆制品质量负首要责任。
 
  (三)农贸市场的职责:负责对入市经营户的资格查验和日常教育工作;配合政府部门鼓励龙头企业在农贸市场开设放心豆制品摊位,做好市场内豆制品的抽样监测工作。对市场内销售的豆制品质量负连带管理责任。
 
  (四)豆制品销售经营户的职责:对批发购进的豆制品做好索票、索证工作,严禁销售不符合要求及来路不明的豆制品。对销售的豆制品质量负首要责任。
 
  (五)消费单位负责人的职责:在购买豆制品时,向销售单位索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单
 地区: 浙江 
 标签: 豆制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72) 法规动态 (225)
法规解读 (2939) 其他法规 (344)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2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