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及生产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专项整治的通知 (陕市监发〔2021〕402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及生产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专项整治的通知 (陕市监发〔2021〕40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27 12:43:00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906
核心提示: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以糕点、酱腌菜、蜜饯、淀粉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肉制品、饮料等食品添加剂抽检不合格率较高的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索票索证、仓储管理、配料记录、生产过程控制等内容的检查,严防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发布单位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市监发〔2021〕402号
发布日期 2021-09-27 生效日期 2021-09-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监管,省局决定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及生产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及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

二、整治内容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1.严格规范许可程序。各地市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中,要严格准入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和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对通过“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平台”申报的资料应无缺项、无空白,确保许可申请材料齐全、完整、准确。现场核查要如实审查企业原辅料采购、配方管理、生产设备布局、生产条件、生产工艺流程、产品名称和检验方法等项目。

2.明确许可类别及品种明细。3201食品添加剂“品种明细”栏应载明企业生产的所有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包括香料)的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不得在“备注”栏填写品种名称。3202食品用香精“品种明细”在系统上按核查情况选择业态;3203复配食品添加剂“品种明细”栏应载明企业生产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品种名称应符合《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规定,并注明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名称,不得在“备注”栏填写品种名称。

3.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许可。对于复配食品添加剂许可还应审查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是否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在复配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等。禁止将食品添加剂按其他食品类别许可,或者以企业标准为依据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原辅料进货验收、产品配方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和产品标签标识等内容。严查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照产品标准使用符合要求的原辅料;是否按照标准和许可的产品配方按工艺组织生产,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是否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原料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原料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做到成品出厂批批检验等。

2.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等规定。醒目位置清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标明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需注明“零售”字样,不得使用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等易导致食品添加剂使用者产生混淆字样。

3.及时录入检查信息。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及时在“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平台”录入日常检查计划及检查记录。

(三)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

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以糕点、酱腌菜、蜜饯、淀粉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肉制品、饮料等食品添加剂抽检不合格率较高的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索票索证、仓储管理、配料记录、生产过程控制等内容的检查,严防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指导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配备并校准计量器具;由专人负责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和投料,做好相应的称量和投料记录,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规定。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要对复配食品添加剂所包含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实际名称、含量进行核对和计算,确保同一功能的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超过1。要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对原辅料的控制和检验,将原辅料中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合并计算,防止因原辅料带入导致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三、相关要求

(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建立食品添加剂许可监管长效机制。各地市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相关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要坚持问题导向,发挥技术检测作用,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要充分运用行政约谈、信用评级、风险等级、违法处罚等措施,认真进行分析整改。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切实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强化研发投入,配备掌握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原理、配方审核、添加比例,不断提升研发技术人员知识储备和产品研发能力,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大违法违规打击力度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违法违规问题,充分发挥监督抽检技术支撑作用,依法严厉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对不能提供食品添加剂供货方资质、无合格证明,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记录不全、使用记录不完整的食品生产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将食品添加剂冒充功能性食品进行欺诈和虚假宣传,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及国家卫健委公告之外的非食用物质,使用受污染或者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扩展违法线索来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违法违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三)做好信息检查报送

规范食品添加剂许可、监管及使用已列入2021年食品安全国家考核指标,请各地市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已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通过“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平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整改工作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11月1日起,省局将通过“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平台”对各地市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及监管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许可申报资料、品种明细登记、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录入、风险信用等级评定、违法案件查处录入等内容。

请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总结材料于2021年11月1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971021653@qq.com邮箱。

联系人:颜萍,电话:029-86138801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41)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2)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