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济政办〔2010〕136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济政办〔2010〕13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5 11:32:44  来源:济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67
核心提示:为全面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行为,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发布单位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济政办〔2010〕136号
发布日期 2010-11-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行为,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问题

  生鲜乳质量安全不仅事关奶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和对外形象。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对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导致了三鹿集团的跨灭,同时使我国的奶业发展遭到了重创,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今年以来,三聚氰胺奶粉问题出现反弹,乳品质量安全问题再次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先后几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声势浩大的问题乳粉整治及清缴活动。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之后,今年9月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将乳品质量安全问题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摆在了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更加重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2008年以来,我市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结合问题乳粉清缴工作,不断完善措施,严格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运输监管,加大奶畜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但是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由于受养殖者素质、养殖条件、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我市生鲜乳质量安全仍存有一定隐患。当前,乳品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畜牧、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等单位和个人一定要进一步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问题,严格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各级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从源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

  二、进一步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等行为

  (一)依法规范奶畜养殖行为。各奶畜养殖场区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设消毒室、消毒池等消毒设施和粪便污物及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严格做好场区内人员、车辆及环境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定期开展奶畜结核、布病等疫病的监测工作,确保人畜健康;要依法、安全使用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场区内购进使用的蛋白原料、饲料和兽药必须具有审查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定期向饲料供应商索要包括三聚氰胺、重金属等项目的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报告,确保投入品的安全。在饲养过程中不得使用“三无”乳粉产品,不使用原料药、人用药及其他违禁药品,尚在用药或在休药期的奶牛所产生鲜乳不得出售;要建立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购进使用、防疫消毒、引种、无害化处理、产品销售、疫病报告等规章制度和记录,做到制度上墙,记录规范完整并按规定保存。

  (二)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行为。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应依法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健全挤奶操作规程、设备保养清洗、卫生管理、质量安全保障等制度,保证挤奶和冷藏设施运转正常,防止产犊、染疫、用药等异常奶牛上站挤奶;要配备常规检测设备,对收购的生鲜乳开展常规项目和抗生素的日常检测,定期开展生鲜乳三聚氰胺检测,特别要做好外购生鲜乳的质量安全检测,保证生鲜乳的质量安全;要建立生鲜乳收购、检测、销售及异常奶处理等记录,规范生鲜乳收购行为;所有生鲜乳运输车辆要依法办理《生鲜乳运输证明》,严格落实生鲜乳交接单制度。未办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及未办理《生鲜乳运输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收购和运输行为。

  (三)严把原料生鲜乳的进厂关。所有乳制品加工企业应明确相对固定的原料生鲜乳供应基地,认真查验运输车辆的《生鲜乳准运证明》、生鲜乳交接单和生鲜乳检测报告,对所收购生鲜乳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测,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如实登记生鲜乳的来源信息和检测情况,严防含三聚氰胺,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进厂,严禁向未办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生鲜乳。

  三、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

  (一)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辖区内奶畜养殖场区和生鲜乳收购站的日常管理工作,所属各动物卫生监督分站负责做好辖区内奶畜养殖场区和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市规模奶牛场区和奶站实行包场管理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管理机制,由各镇防疫大队和各动物卫生监督分站分别确定辖区内奶畜养殖场和奶站的包场防疫员和检疫员,监督和指导奶畜养殖场区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建设完善、兽药饲料投入品使用、各项制度和记录建立等日常管理工作。包场防疫员、检疫员每月至少对分包的养殖场和奶站开展一次检查,督促养殖场和奶站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市畜牧局通报。在做好规模奶畜场区管理的同时,各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做好辖区内奶畜散养情况的摸底调查和统计工作,掌握奶畜养殖人员、养殖数量、生鲜乳销售去向等情况,并重点加强兽药饲料使用和生鲜乳销售管理,严格落实休药期规定,杜绝在饲料和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禁用物质,确保生鲜乳的质量安全。

  (二)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市畜牧局要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严禁向不符合条件以及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在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和各动物卫生监督分站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市畜牧局每季度对生鲜乳收购站及所属奶畜养殖场、生鲜乳准运车辆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依法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行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乳制品生产企业原料生鲜乳收购的监督检查,开展企业购入生鲜乳的监督抽检,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生鲜乳管理相关规定。

  (三)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和奶畜疫病监测。市畜牧局要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机制,有计划地开展生鲜乳和奶畜饲料的检验。要以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以饲料加工企业和奶畜养殖场为重点,加强奶畜饲料的监督抽检。一旦在生鲜乳和饲料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在生鲜乳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政府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坚决杜绝含三聚氰胺生鲜乳流向乳制品加工企业。要定期开展奶畜疫病监测,做好疫病防控,保证奶畜健康,防止生鲜乳传播人畜共患疫病。

  (四)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市畜牧局及各镇农业服务中心要监督和指导奶畜养殖场和奶站做好各项生产经营记录,实现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可追溯。要督促奶畜养殖场(区)做好生鲜乳生产记录,落实好奶畜饲料的进货查验要求。督促奶站规范建立生鲜乳收购检测和销售等记录,严格按要求填写生鲜乳交接单,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发现生鲜乳生产收购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同时要积极探索,逐步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加大监控力度。

  (五)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举报制度。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实行生鲜乳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要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特别要鼓励生鲜乳生产收购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积极主动防范生鲜乳质量安全事件。

  四、加大对非法生产收购生鲜乳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市畜牧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时刻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坚持经常性排查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取缔无证收购生鲜乳“黑窝点”和非法运输生鲜乳车辆,对违法收购和运输生鲜乳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加大惩处力度,依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五、严格实行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追究

  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对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和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不但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人和责任企业要严格责任追究,而且要对监管部门的领导不力、监管缺位和企业未建产品质量追溯档案、不执行休药期、废弃物未无害化处理等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也应进行责任追究,促进各环节、各部门认真履职履责,保证监管责任的到位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