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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淮滨县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淮政〔200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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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5 10:39:15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04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9月5日全国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07〕113号)等文件要求,确保全县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淮滨县人民政府
淮滨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政〔2007〕83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贯彻落实9月5日全国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07〕113号)等文件要求,确保全县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生猪屠宰、肉品经营、加工销售的单位(包括屠宰厂、宾馆、饭店、学校食堂、集体伙食单位、超市、连锁店等)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通告规定,在专项整治中要自觉服从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二、认真做好屠宰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各乡镇定点屠宰场重新登记认定,凡达不到标准的屠宰场要坚决关闭或合并,凡符合条件要求的要填写申报合格审批表,积极做好办换证章和标志工作。县城区定点屠宰厂(场)要保证进厂(场)宰杀率达到100%,乡镇定点屠宰场进场宰杀率达到95%。严禁私屠滥宰,违者依法查处。

  三、城区及乡镇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把进厂(场)宰杀关,做到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出厂(场)的肉品达到“四有”:有定点屠宰印章、有动检部门检疫讫章、有肉品检验合格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同时,要设立销肉台帐,详细记录购肉单位或个人、时间、数量。定点屠宰厂(场)要与县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管理办公室签订《淮滨县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

  四、从事肉品经营的单位(包括超市、连锁店)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肉品经营资格证》,无证不得从事营销活动,违者予以取缔并依法查处。凡从当地定点屠宰厂(场)进肉的要有“两章”、“两证”,并建立购肉销肉台帐,与县定点办公室签订《淮滨县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经销外埠肉品的,还要申请办理《信阳市生猪产品市场准入证》,从外埠购进的肉品要主动报检,换发《淮滨县肉品检验合格证》,坚决杜绝销售私屠滥宰肉、注水肉、病害肉。

  五、宾馆、饭店、学校食堂、集体伙食单位要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建立并落实进肉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肉台帐等登记制度,确保所使用的肉品百分之百来自定点屠宰厂(场),以维护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六、县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管理办公室负责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公安、工商、畜牧、卫生、质监等部门抽人配合,组建联合办公室,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七、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查处私屠滥宰,加工销售病害肉、注水肉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严厉打击。对妨碍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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