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顺利实施,建立健全完善的酒类流通管理机制,净化酒类流通市场,按照《信阳市酒类流通管理集中行动工作方案》(信商管字[2007]1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诚信、法制、健康、规范的酒类市场流通秩序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办法》。以推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使用为工作重点,建立健全流通管理机制,促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顺利完成,保障《随附单》制度顺利实施。
二、时间安排
(一)筹备阶段(2007年1月20日前)。商务主管部门制订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培训,印制执法文书。
(二)宣传告知阶段(2007年1月21日至1月30日)。宣传集中行动,营造舆论氛围,向未办理备案登记和未执行《随附单》制度的酒类经营者发放《宣传告知书》。
(三)行政执法阶段(2007年2月1日至3月20日)。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办法》,按照程序开展执法行动。
(四)总结阶段(2007年3月21日至31日)。商务部门对集中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汇报。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酒类流通管理集中行动的领导。在县政府“酒类流通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由商务部门一把手负全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工作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集中行动健康有序开展。
(二)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基础建设。建立酒类流通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精干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设备,形成完整、科学、规范的酒类流通管理监督管理体系,为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提供组织和人员保障。
(三)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商务主管部门要增强协作意识,加强与工商、质监、公安等职能部门的合作,在集中行动中争取其配合支持。行动中要准确把握法规精神,规范行政行为,发挥合力,保证集中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充分进行宣传告知。进一步广泛宣传《办法》,组织和发动酒类流通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申领使用《随附单》。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对未办理备案登记和未使用《随附单》的酒类经营者,逐户发送《宣传告知书》,告知其违规行为,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和事项。
(五)坚持依法行政。经宣传告知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和事项的酒类经营者,严格依照行政处罚程序和《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六)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多种方式,克服各种困难,切实方便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领购《随附单》。
(七)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情况,按时上报材料,第二阶段工作结束后,商务主管部门将情况于2007年1月31日前报县政府和市商务局;第四阶段工作结束后,将集中行动总结材料于2007年3月25日前报县政府和市商务局。
四、执法要求
(一)注意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和行为的规范性。酒类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执法资格、持证执法。专项检查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业务培训,专项检查时须两人以上;要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以宣传告知警告、责令整改为主,罚款为辅的原则,实行警示性处罚,人性化执法。
(三)注意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委托执法时,必须有委托手续,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较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必须 由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四)推动《随附单》制度的落实。在集中行动中,重点检查零售环节《随附单》索要情况,以及生产厂家销售部门《随附单》使用填制情况。
(五)把握对外地供货商的处置原则。对外地供货方所在地尚未开展酒类流通管理、没有实行《随附单》溯源手续的,要及时与有关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核实,或报告省商务厅协调处理。
(六)把握库存酒类商品的溯源原则。凡是2006年11月15日以前购进的酒类商品、经营者可以用有效的进货凭据代替《随附单》或由供货方出具证明;对于2006年11月15日以后购进的,经营者必须出示供货方开具的《随附单》。
(七)对执法文书加强管理。完整、准确填写并妥善保存行政执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