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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用储备粮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199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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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2 19:18:58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18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对本市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应付突发性事件、平抑价格、确保首都市场正常供应的作用,现就动用本市地方储备粮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94]30号
发布日期 1994-04-21 生效日期 1994-04-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了加强对本市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应付突发性事件、平抑价格、确保首都市场正常供应的作用,现就动用本市地方储备粮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动用中央储备粮油的权限在国务院,必须严格按报批程序,由市粮食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动用本市地方储备粮油的权限在市政府,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私自动用储备粮油。私自动用储备粮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二、遇有灾情、粮价暴涨等突发性事件需动用储备粮油时,要按程序报批。

  市区和市粮食局直属单位动用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局报市政府审批。市粮食局按市政府批准的数量、品种,根据储备粮油的分布情况,落实到各储存库点。储存库点接到市粮食局出具的“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单”后,必须如数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出库。

  远郊区、县动用储备粮油,由区、县政府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由市粮食局安排执行。各储存单位凭市粮食局出具的“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单”安排出库。

  批准动用的储备粮油,应在一定期限内核销储备指标,并做好财务结算工作。

  三、经市粮食局批准,粮油储存单位在保证品种、数量、质量的基础上,可以定期轮换,推陈储新。不同品种的兑换,必须写出专项报告,经市粮食局批准后执行。轮换和兑换应在3天内把新货位的储备粮油专卡报市粮食局。

  市粮食局应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储备粮油的库存及动用情况。

  四、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出库价,由市粮食局、财政局共同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地方储备粮油动用后,市粮食局应及时、足额给予补充,所需贷款由银行负责解决。

 地区: 北京 
 标签: 价格 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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