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用储备粮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1994]3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用储备粮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1994]3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2 07:18:58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61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对本市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应付突发性事件、平抑价格、确保首都市场正常供应的作用,现就动用本市地方储备粮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94]30号
发布日期 1994-04-21 生效日期 1994-04-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了加强对本市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应付突发性事件、平抑价格、确保首都市场正常供应的作用,现就动用本市地方储备粮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动用中央储备粮油的权限在国务院,必须严格按报批程序,由市粮食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动用本市地方储备粮油的权限在市政府,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私自动用储备粮油。私自动用储备粮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二、遇有灾情、粮价暴涨等突发性事件需动用储备粮油时,要按程序报批。

  市区和市粮食局直属单位动用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局报市政府审批。市粮食局按市政府批准的数量、品种,根据储备粮油的分布情况,落实到各储存库点。储存库点接到市粮食局出具的“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单”后,必须如数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出库。

  远郊区、县动用储备粮油,由区、县政府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由市粮食局安排执行。各储存单位凭市粮食局出具的“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单”安排出库。

  批准动用的储备粮油,应在一定期限内核销储备指标,并做好财务结算工作。

  三、经市粮食局批准,粮油储存单位在保证品种、数量、质量的基础上,可以定期轮换,推陈储新。不同品种的兑换,必须写出专项报告,经市粮食局批准后执行。轮换和兑换应在3天内把新货位的储备粮油专卡报市粮食局。

  市粮食局应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储备粮油的库存及动用情况。

  四、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出库价,由市粮食局、财政局共同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地方储备粮油动用后,市粮食局应及时、足额给予补充,所需贷款由银行负责解决。

 地区: 北京 
 标签: 价格 储备粮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