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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餐饮业饮食安全加强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安政[200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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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2 04:53:25  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1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建立我市餐饮业饮食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提高餐饮业卫生管理水平,营造整洁、卫生、安全的餐饮消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03号令)等法律法规精神,提出本意见。
发布单位
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安政[2008]73号
发布日期 2008-12-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建立我市餐饮业饮食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提高餐饮业卫生管理水平,营造整洁、卫生、安全的餐饮消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03号令)等法律法规精神,提出本意见。
 
  一、责任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政府为本辖区餐饮业饮食安全责任主体,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餐饮业饮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是全市餐饮业的监管机构。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按照各区统一安排,具体承担本辖区餐饮业饮食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餐饮业业主为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餐饮业饮食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餐饮业饮食安全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要成立餐饮业饮食安全领导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采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对餐饮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餐饮业饮食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整治和管理工作。要建立台账,落实巡查检查制度,了解和掌握本辖区餐饮业基本情况。
 
  各区卫生、工商、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监督执法作用。
 
  市级卫生、工商、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对市管发证餐饮单位要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对各县(市、区)的餐饮业饮食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督导、指导。
 
  民族宗教部门和伊斯兰教协会等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做好少数民族餐饮店业主的工作,督促教育其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三、工作机制
 
  按照“各级政府组织领导,多部门配合,卫生部门监管指导”工作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餐饮业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在街道办事处设置餐饮业饮食安全管理员。每个街道办事处要设置2—3名餐饮业饮食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辖区餐饮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督导、指导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准备开办餐饮单位的选址、基本条件等提出意见,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程序指导、审查、办理有关证件。逐步建立起对家庭式集体聚餐的饮食安全监管体制。
 
  对餐饮业管理实行联合执法制度。各区组织协调区级卫生、工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与办事处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执法。对严重违法经营的餐饮单位,依法强制整改或实施行政处罚,支持帮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对餐饮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机构建设
 
  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作为餐饮业主要监管部门,必须加强机构建设,努力提高卫生监督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各区要尽快按照国家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要求,组建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有关要求,遵循人员与工作量相适应原则,按照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设置比例的有关规定,合理配置卫生监督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核算,保证工作经费。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街道、餐饮单位要实行责任承包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职责、目标,切实做到每条道路、每个餐饮单位都有责任人员。真正做到发生问题,责任追究对象明确。
 
  (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如发生餐饮业饮食安全事件,逐级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特别要建立起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的餐饮业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对餐饮业饮食安全工作不重视,日常管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的街道办事处,要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敷衍塞责,致使出现问题,并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有关人员,要严肃纪律,追究责任。出现重大饮食安全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管理,加强整治。对餐饮业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审批,严把发证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精细化、规范化,要求到位。对违法经营的餐饮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要重点打击无证经营行为。对不具备开办餐饮店条件的单位,各区要组织协调街道办事处和卫生、工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相互配合,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于严重违法或不配合监督管理工作的餐饮单位,要依法严惩。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打击违法、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四)强化社会监督,注重检查评比。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对餐饮单位进行检查评比,建立定期召开业主例会制度。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等组织作用,对餐饮单位实行卫生公示制度。对全面符合标准的餐饮单位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表彰;对不达标、不服从管理的餐饮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对问题严重、拒不整改、不配合监督管理工作的餐饮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区餐饮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督导、指导。要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以区或街道办事处为单位,餐饮单位达标率高低为序,对各区、各办事处餐饮业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排名通报。
 
  (五)注重服务,积极疏导。各县(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整洁、卫生、方便群众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对饮食摊点积极采取疏导措施。鼓励社会、单位、个人在合适位置开办饮食一条街或组建饮食摊群点;鼓励快餐、便餐摊点进社区。饮食一条街、饮食摊群点、社区快餐便餐摊点要专人负责,统一标准,统一发证。要坚持“不扰民、不污染”和“谁举办、谁获利,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规范设置和管理。
 
  要加大对非法饮食摊点的治理力度。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针对非法饮食摊点采取教育、规劝和执法手段,导引其到合适地点经营或坚决予以取缔。
 
  餐饮业饮食安全工作是关乎民生的重要工作,各县(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建立起餐饮业长效监管机制,使我市餐饮业饮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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