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一些违法加工户受利益驱动,在咸鲞加工中违法使用敌百虫、敌敌畏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很大威胁。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水产品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及《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咸鲞加工经营卫生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实施。
一、各单位和业主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强化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把产品卫生安全质量关。
二、本地自制咸鲞加工,必须持证经营,具备一定的卫生条件和设施,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一律不得擅自加工咸鲞。严禁在水产品中添加敌百虫、敌敌畏、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凡采购温岭、瑞丽等外地咸鲞,必须索取敌百虫、敌敌畏等有毒物质检测报告单。未索取检测报告单及质量可疑的外地咸鲞必须经过销售地卫生检测机构监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四、各咸鲞加工、批发经营户必须建立健全台帐制度,对每批加工销售咸鲞的来源、去向如实登记。
五、市场主办者要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加强对生产经营人员的教育,督促检查生产经营人员建立台帐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咸鲞加工经营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加工和市售咸鲞的监督抽检,尤其要对夏季加工的咸鲞加强卫生监测,使之成为卫生监督阶段性的重要工作,形成强有力的卫生监督氛围。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上报。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检验工作。
附:咸鲞加工经营台帐单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咸鲞加工经营台帐单
咸鲞品种
|
来 源
|
进货时间
|
销售时间
|
销售趋向及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