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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蛋制品加工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绍市卫发[2006]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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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30 09:16:17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56
核心提示:  根据《食品卫生法》和《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对蛋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影响蛋制品卫生质量,保证消费者吃上卫生安全的蛋制品,现就进一步加强蛋制品加工卫生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绍兴市卫生局
绍兴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绍市卫发[2006]109号
发布日期 2006-07-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皮蛋(松花蛋)、咸蛋(咸水蛋、黄泥蛋)等蛋制品是广大市民比较喜爱的传统食品。由于这类食品多采用传统制作方式,加工条件差,卫生设施简陋,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意识不强,卫生隐患问题比较突出。最近,在对我市几家蛋制品加工企业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加工企业在咸蛋加工过程中违规加入苯甲酸钠、钾明矾及其它非食品用化学物质,使用非食用级塑料桶,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根据《食品卫生法》和《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对蛋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影响蛋制品卫生质量,保证消费者吃上卫生安全的蛋制品,现就进一步加强蛋制品加工卫生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蛋制品加工企业业主要提高对食品卫生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和《绍兴市再制蛋加工企业卫生要求》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切实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强化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把产品卫生安全质量关。

  二、从事蛋制品加工必须具备基本卫生条件和设施,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严格按照《绍兴市再制蛋加工企业卫生要求》开展加工经营活动,并按照加工工艺流程需要,对各加工功能间进行合理布局;在咸蛋加工(腌制、清洗)过程中不得使用河水,鲜蛋未经清洗消毒不得直接进入腌制或包料工序。

  三、咸蛋加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腌制液中加入明矾、二氯异氰脲酸钠粉(兽用外药)等非食品用化学物质;严禁用工业盐腌制加工咸蛋及其它蛋制品;不得使用非食用级塑料桶作为容器腌制咸蛋。

  四、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有关生产经营企业(户)开展全面清查,加强对蛋制品加工全过程监管,规范加工经营行为,加强产品卫生监测,提高产品卫生质量。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蛋制品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地监督检查情况请于7月31日前报送绍兴市卫生监督所一科(联系人:毛寅森,联系电话:8137179)。

  二00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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