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北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湖北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8 01:05:02  来源: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  浏览次数:2557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着力解决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精神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湖北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8-12-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着力解决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精神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与任务

  以种养殖业、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业等为重点环节,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为重点内容,以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为重点对象,以着力解决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为突破口,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生产、流通及使用秩序,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取缔一批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依法查处一批违法单位及个人,依法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行为得到彻底清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内容与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从12月上旬至2009年4月上旬,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内容。

  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类别及品种。

  2.具体措施。

  (1)召开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动员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2)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政府各监管部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邮箱,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3)各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分别调查摸清种养殖业、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业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品种,并向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相关信息。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分析、汇总后,通报有关部门。同时公布已有的违法添加物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

  (4)各部门根据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分类别、分品种确定抽检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内容。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现象;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对第一阶段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进行突击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内容。

  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和标识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各地各部门建立有针对性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标识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和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

  (4)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

  (5)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探索食品级添加剂专柜制度,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三、工作要求与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湖北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专项整治的开展,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按照上级的部署,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制定实施方案,狠抓落实。

  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实不力、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不仅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而且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政府及领导的责任。

  (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经委、公安、监察、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结合起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确保“两节”食品安全万无一失。特别要加强对年货市场、农村、学校、建筑工地、旅游景区和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监督,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要妥善处理整治中的有关复杂问题,关注社会动态,维护社会稳定。

  要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以自律机制、发现机制、监控机制和查处机制为重点的长效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督促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及餐饮单位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

  (三)加大查处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进行摸底排查,找准突出问题,排查安全隐患,确定整顿重点。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及相关人员,公布查处结果。对于跨部门、跨行业的大案要案,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联合查处。对边整边犯、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

  (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整治声势。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成效和好的典型,曝光典型案例。组织相关培训与教育,宣传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充分发挥工商12315、质监12365、卫生12320等群众性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形成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严格自律、社会广泛监督的群防群治局面,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促检查,保证信息沟通。

  加大督查督办工作力度。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2009年1月上旬组织联合督导组,对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09年4月上旬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

  加强信息沟通。各地各部门每15天向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动态和有关信息。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各地各部门在2009年1月15日之前和2009年3月15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在2009年4月20日之前向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整治工作总结。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相关法规汇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99)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2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