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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函[200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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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8 11:38:37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90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和《商务部关于在全国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6〕199号)精神,规范屠宰市场,确保肉品市场繁荣稳定,让消费者吃上“放心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岳政办函[2006]95号
发布日期 2006-07-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和《商务部关于在全国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6〕199号)精神,规范屠宰市场,确保肉品市场繁荣稳定,让消费者吃上“放心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行政,确保屠宰执法主体资格合法

  根据《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市中心城区(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的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溪区、君山区、屈原管理区的牲畜屠宰工作由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审批,控制数量

  市城区、屈原管理区屠宰场的设立,由市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数量不得突破省编制计划。

  三、全面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

  重点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不按国家法律和标准要求屠宰加工、销售的行为,按照《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取缔设施简陋、不具备质量和卫生保障措施的手工屠宰场点。

  四、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农业、畜牧、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对城乡结合部要加大整治力度,不留死角。对涉黑势力和团伙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

  五、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鼓励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肉品在全市范围内流通,限制不符合《条例》要求、肉品质量安全没有保障的肉品流通。要创造条件鼓励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鼓励采用冷链加工、运输的定点屠宰企业在全市流通,逐步创建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环境。

  六、加强屠宰税费征收管理

  屠宰税费征收的项目和标准要严格依法依规,所有项目必须按照岳市价〔2003〕33号、岳市价函〔2004〕52号文件规定收取,不得增设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取税费。商务、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屠宰税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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