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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缔娄底中心城区屠宰场内无照经营生猪行为的通告(娄商通〔2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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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6 14:34:05  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3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娄底市商务局 娄底市公安局 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娄底市物价局 娄底市畜牧水产局
娄底市商务局 娄底市公安局 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娄底市物价局 娄底市畜牧水产局
发布文号 娄商通〔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11-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进一步强化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屠宰场内无证经营生猪批发交易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东明、庆阳两公司屠宰场内所有无证经营生猪的经销商必须自行撤离两公司屠宰场,停止一切生猪交易活动。对不听劝告,仍然在屠宰场内强买强卖,继续进行生猪批发业务的无证经营的批发商和为无证经营批发商提供场地的屠宰场,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严厉打击非法干扰屠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侵害屠宰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市中心城区东明、庆阳两公司屠宰场的生猪购销、屠宰,由两公司自主经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占或损坏两公司的经营场地和生产设备。

  三、严禁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明的牲畜进场屠宰。

  四、禁止屠宰企业垄断生猪收购和生猪收购价格,或者垄断生猪产品销售和生猪产品销售价格。违者,将按照价格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五、坚决打击阻碍行政执法的行为。对少数扰乱正常生产经营行为、暴力抗法、聚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者,将依法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娄底市商务局               娄底市公安局                 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娄底市物价局               娄底市畜牧水产局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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