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温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温政办〔2008〕181号)

温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温政办〔2008〕18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6 02:22:22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960
核心提示: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精神以及《浙江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8〕181号
发布日期 2008-12-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精神以及《浙江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对本地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力争使我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更加规范,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30日-2009年1月10日)。

  1.全面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政府分别组织召开由食安办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对此次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作出全面部署。

  2.明查暗访,切实摸清相关情况。一要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了解掌握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情况。二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添加剂目录、标准以及有关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知识,发动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三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食品类别。四要将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向当地食安办反馈,各级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上报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3.总结以往整治经验,研究监督措施。各部门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确定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监管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且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加强源头管理。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制度。进一步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黑窝点,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供应渠道。完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督促餐饮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严格落实进出口监督检验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追查溯源机制,对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2.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自律监督机制,建立失信惩戒措施,引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安全责任。

  三、工作分工

  在这次专项整治中,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围绕整治目标,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一)农、林、渔业部门。继续做好奶站整顿工作,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的突出问题;对种植业,要严厉打击违规经营、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对农资产品,要继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二)质监部门。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公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照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对当地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安排抽查计划,把整治清单中所列的安全项目和食品,作为抽查的主要对象,加大抽查的覆盖面。

  (三)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进行整顿和规范,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进货台账等自律制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及过期变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经销非食品添加剂冒充食品添加剂,以及无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包装标识、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打击、取缔非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商贩及摊点;加强冻、鲜类食品经营销售的监管,严禁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有毒有害防腐保鲜物质。

  (四)卫生部门。一是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普查,对其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品种、流向进行备案管理;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规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二是加强餐饮业及学校、企业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和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五)经贸部门。督促食品企业构建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行业制定自律性的行规行约,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和履行社会责任。

  四、工作要求

  本次专项整治时间紧、任务重,又值岁末年初,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切实抓好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市食安办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各地应成立或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和牵头部门,依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各级食安办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的机制与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对策,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有针对性地曝光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不断增强全社会食品安全法制意识和防范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要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督查,互通信息。市食安办要强化明察暗访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及时进行通报,抓好督促整改,确保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食安办要在每月14日、29日前将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报送市食安办(联系电话:88259112);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要定期向市食安办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在2009年1月12日前和2009年3月12日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小结。在2009年4月15日前向市食安办报送专项整治总结材料。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相关法规汇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