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24号)精神,确保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进一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科学治理的原则,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整顿,食品行业自律性显著加强,食品安全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任务分工
(一)市卫生局
1.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探索建立快速、方便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根据规定发布全市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构建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信息采集网络。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严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管理。
2. 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依据省卫生部门对现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清理,逐步建立健全全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
(二)市农委
1.加强对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保鲜剂、防腐剂整顿。继续开展农产品中非食用物质和保鲜剂、防腐剂的抽查检测,严厉查处和打击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整治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在包装、储存过程中滥用保鲜剂、防腐剂的行为。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深入开展蔬菜、水果、食用菌中的农药残留监测,加大农药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打击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
(三)市动监局
1. 加强对畜产品中添加违禁物质的整治力度,开展畜产品中违法添加物质的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查处和打击使用非法添加物质的违法行为。
2.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整顿。深入开展畜禽产品中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兽药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
(四)市海洋与渔业局
1.加大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力度。严格落实水产苗种许可登记制度,整顿并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秩序,重点查处无证生产行为。认真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对不合格生产单位进行严肃查处。
2.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整顿。深入开展水产品中违禁药物残留监测。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
(五)市工商局
1.加强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按照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公布的非食用物质和添加剂的品种名单,对重点区域和经营者,认真开展集中执法检查行动,依法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主体资格,狠抓大要案件查办工作,依法严格查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以及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继续开展对流通环节中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抽样检验,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风险监测提供依据。
2.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3.切实加大对违法食品类广告监测力度。突出对违法广告的监测,充分利用违法广告监测的结果,增强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意识,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广告的监管网络。
(六)市质监局
1.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继续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专项检查,整治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
2.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监督抽查工作。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打击生产加工环节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大力整顿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行业。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立法工作。
(七)盘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对已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一律列为不良记录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继续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整治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
2.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其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3.加强保健食品整顿。加大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把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准入关。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管理,严厉打击夸大宣传和违规宣传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网络。
(九)市商业局
加强畜禽屠宰整顿。严把畜禽屠宰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畜禽屠宰厂(场),推进畜禽屠宰厂(场)达标建设,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依法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等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强化畜禽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强畜禽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
(十)市经委
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鼓励和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建立食品生产经营档案制度,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分类监管。
(十一)市发展改革委
加强各级食品安全监测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为相关部门做好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提供保证。
(十二)市委宣传部
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宣传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适时组织新闻单位对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跟踪报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积极稳妥开展舆论监督,按照统一部署,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和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市公安局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对相关部门在依法开展整顿工作过程发生的抗法案件进行查处。
(十四)市监察局
履行行政监察职责,对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市财政局
保障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运行及专项抽检必要的经费。
(十六)市政府法制办
依法审核食品安全方面地方性规章草案,及时提请市政府审议。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的责任,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全面抓好整顿任务落实。
(二)加强沟通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监督指导。要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
(三)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监管职责。各县(区)及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2010年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各环节、各阶段的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将整顿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四)重视投诉举报工作,加大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要高度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拓宽违法案件线索获取渠道,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做好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工作。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各县(区)及市食品安全整顿责任部门每月20日前将当月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信息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报告,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由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统一发布。
(六)加强督促检查,开展评估考核。各级食品安全整顿综合协调部门要逐级开展整顿工作督查和评估工作。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评估考核方案,并适时对各县(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评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