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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周政[ 2009 ] 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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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4 07:14:08  来源:周口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56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周政[ 2009 ] 35号
发布日期 2009-07-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严格自律、社会参与监督的长效管理机制,构筑诚信生产、规范流通、放心消费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管理,抓好源头治理,确保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加强集贸市场、超市管理,严格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坚决取缔无证、无照肉品经营网点,规范肉品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生猪产品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加大对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的监管力度,把好生猪产品加工使用安全关,确保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生猪产品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生猪屠宰及肉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抓紧完善和建立生猪屠宰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科学规划,推进生猪屠宰产业升级改造。根据国务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提高水平,保证质量,保护环境”的原则统一规划,重组整合。一是周口市中心城区(川汇区行政区划内)设置2个生猪定点屠宰厂(沙南、沙北各设一个),承担中心城区生猪产品市场供应,其企业资质达到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二是每县市规划设置3-4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企业资质达到二星级(含二星级)以上标准。所规划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应覆盖专用鲜肉配送车辆车程30分钟以内的区域,并确保所覆盖区域生猪产品市场供应。三是生猪养殖和屠宰加工基地,可以适当增设生猪定点屠宰厂,但增设的生猪定点屠宰厂企业资质必须达到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不得从事生猪代宰业务,不得将厂址设的县(市、区)城区内。四是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抓紧实施屠宰厂(场)升级改造,并确保2012年底前全面实现规划目标和要求。

  (三)加强机构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生猪屠宰(或商务综合执法)执法队伍建设,尽早设置、完善各级生猪屠宰(或商务综合执法)执法机构,人员、工资纳入事业编制和同级财政。同时,要保障和落实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必要的办公、办案经费和执法装备,确保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四)明确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各级商务、工商、卫生、畜牧、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要求,明确职责,密切协作,依法加强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监督定点企业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程和实施生猪进厂(场)检疫制度,严禁屠宰加工注水、病害生猪;严把肉品质量关,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场)上市销售;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并严格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严格执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信息上报制度。

  财政部门根据商务部门确认汇总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报表,每季度审核拨付各县(市、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并监督各地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工商部门要加强肉品流通环节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取缔无证经营;加大肉品市场巡查力度,督促肉品经营商户建立索票索证、台帐登记制度;严厉打击非定点屠宰肉品、注水肉上市交易的违法行为,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生猪产品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卫生部门要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使用和销售的生猪产品, 100%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并严格执行生猪产品采购索证制度,建立生猪产品采购登记制度,注明生猪产品来源。

  质监部门要加强肉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禁采购注水肉、病害肉及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建立进货索证及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采购和生产加工的生猪产品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加强宰前、宰后检疫,规范检疫工作程序,实施同步检疫,确保检疫率100%,防止人畜共患疾病的传播,严厉打击病死猪肉非法交易行为。

  公安部门要对商务等有关部门打击私屠滥宰及违法生产销售注水肉、病害肉的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时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暴力抗拒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五)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生猪产品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离不开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为此,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监督和投诉。凡举报的生猪屠宰违法案件,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为其严格保密。

  (六)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部门要充分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国家生猪屠宰管理及肉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重点对屠宰、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生猪产品经营户进行深入宣传,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猪肉制品消费安全意识,为全面推进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地区: 河南 
 标签: 流通 肉品 生猪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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